★   热门推荐
★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返回上一层

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日期:2016-01-05 09:16:36 人气:33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5〕144号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有关规定,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公平税负,现就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二、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2月24日

    本文网址:http://taxzsw.com/show.asp?id=179
    鲁公网安备37090202001290号 版权所有:山东信泽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2015 taxzsw.com All rights reserved.鲁ICP备2023004187号-1

    山东信泽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公示

     

    在线QQ

    在线留言

    实时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