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双公示工作的通知
泰政办字〔201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
为切实做好全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双公示”信息梳理。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省里明确的“双公示”内容和标准,尽快全面梳理本部门(单位)“双公示”清单,形成“双公示”目录,并在本部门(单位)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当前不能全部提供的,可以分步实施,但应在清单中注明下一步工作方案,包括公示内容和时间节点。各部门(单位)“双公示”清单及责任人名单要于3月底前报市发展改革委(联系人:李江楠,联系方式:6991973)。
二、规范开展“双公示”信息公示。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于3月底前在本部门(单位)门户网站或其他综合性政务门户网站开设“双公示”专栏,确保各类信息信用数据实现交换共享与公开公示。市直和县(市、区)部门(单位)要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做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将公示内容同步推送至市、县(市、区)政府门户网站和“信用泰安”、“信用山东”网站。
三、切实加强公示信息安全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公示信息安全管理,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凡涉及个人隐私的,应进行技术屏蔽或模糊处理。要制定政务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涉及数据采集、管理、存储的相关系统,要严格执行信息网络安全有关标准和规定,完善工作机制,确保数据的完整和安全。
四、强化监督检查。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原则,将“双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和准确性作为“双公示”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搞好自查,推动“双公示”工作扎实开展。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双公示”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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