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热门推荐
★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返回上一层

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具体适用税率的批复

 日期:2016-07-10 06:51:16 人气:42


                            税总函〔2016〕280号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黔地税呈〔2016〕2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对市区、县城和镇等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撤县建市后,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以外其他镇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仍为5%。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6月24日

    本文网址:http://taxzsw.com/show.asp?id=581
    鲁公网安备37090202001290号 版权所有:山东信泽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2015 taxzsw.com All rights reserved.鲁ICP备2023004187号-1

    山东信泽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公示

     

    在线QQ

    在线留言

    实时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