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热门推荐
★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返回上一层

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

 日期:2016-08-24 08:29:28 人气:37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

  •  

  •   现对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公告如下: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8月7日

    本文网址:http://taxzsw.com/show.asp?id=627
    鲁公网安备37090202001290号 版权所有:山东信泽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2015 taxzsw.com All rights reserved.鲁ICP备2023004187号-1

    山东信泽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公示

     

    在线QQ

    在线留言

    实时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