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热门推荐
★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 正文返回上一层

“外经证”“外管证”要取消啦!以后要这么办!

 日期:2017-09-27 14:50:34 人气:865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简单地说,就是“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取消了!这么长的名字可能大家比较陌生,一般我们是简称为“外经证”或“外管证”的。

以往企业有外出经营业务发生时,例如从注册地广东省跑到广西省开展一项建筑安装服务,就需要在外出经营前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外经证”,再到经营地报验登记;当地业务结束后,还需要针对外出经营活动进行申报,最后再带上“外经证”回注册地税务机关缴销。


是不是感觉很繁琐!


为了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总局这次就针对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进行了优化,可别以为是换汤不换药,还是有很大变化的!不信?往下看!


一、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即以前需要先开具“外经证”,现在只需到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即可;而且有条件地区,可直接在网上办理,不用跑去办税服务厅啦。


二、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

以往的“外经证”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180天,除非是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才可根据合同确定有效期。现在不一样了,“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这也是大大的便民了!


三、不再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

以往企业是需要在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进行申报的,现在不一样了,“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四、不再需要缴销“外经证”

以往企业在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需要带上“外经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销,现在不需要了。因为一是没有“外经证”了,二是“经营地的国税机关会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五、2017年10月30日起才正式实施

说了这么多,还有一个重点:就是新的规定从2017年9月30日起试行,10月30日起正式实施。2017年10月30日前已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业务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执行。


六、新规定出台后办理业务的简单流程

①外出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②外出到经营地,向当地的国税机关报验

③业务结束后,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三步搞定!

    本文网址:http://taxzsw.com/show.asp?id=1204
    鲁公网安备37090202001290号 版权所有:山东信泽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2015 taxzsw.com All rights reserved.鲁ICP备2023004187号-1

    山东信泽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公示

     

    在线QQ

    在线留言

    实时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