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53号公告规定,在发票编码中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里明确要求不征税编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言下之意是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目前,经过系统实际操作。新系统除了前述三类业务以外,还增加了以下业务:
604代收印花税;
605代收车船税;
606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
607资产重组涉及的房屋等不动产;
608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609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资产重组涉及的房屋等不动产、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但是并未规定资产重组涉及的货物。这一点在目前理解上也有分歧。有观点认为新增的仅限于上述六类,因此资产重组涉及的货物不允许开具不征税发票;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新增加的六种,因此重组涉及的货物也应允许开具上述不征税发票。由于没有明确的总局文件,具体操作还需要进一步证实。
另据新的消息,最新编码版本12月再次升级,添加了建筑服务预收款等项目。这一点我们以后继续讨论。建议国家税务总局能够以规范性文件公告的形式确认上述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