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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后房产税也出新政策啦!

 日期:2018-05-25 07:47:17 人气:59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山东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8〕1号)要求,助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借鉴兄弟省的经验做法,现就我省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者因改制依法进入清算程序,房产闲置不用的;

(三)全面停产、停业(依法被责令停产、停业的除外)连续超过六个月,房产闲置不用的;

(四)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务的;

(五)为推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经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为重点扶持企业的;

(六)受市场因素影响发生严重亏损的;

(七)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

二、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税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及《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二)房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房产的资料;

(三)证明纳税人纳税困难的相关资料;

(四)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应当提供保险公司理赔证明或者其他受灾损失证明;

(五)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纳税人,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受理文书;因改制依法进入清算程序的纳税人,应当提供有关改制清算证明资料;

(六)全面停产、停业的纳税人,应当提供全面、连续停产或者停业导致房产闲置不用超过六个月的相关证明资料;

(七)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务的纳税人,应当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

(八)为推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经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为重点扶持企业的,应当提供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

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三、房产税困难减免税由县税务机关负责核准。

四、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房产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鲁地税发〔2013〕32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5月21日

政策解读


关于《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发布的背景动因

2013年,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房产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鲁地税发[2013]32号),对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申请条件、提交资料、审批流程等进行了明确。当前,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化和我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乡村振兴战略的持续推进与落实,《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房产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鲁地税发[2013]32号)已明显不适应实际情况需要。因此,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参照兄弟省市的做法,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下称《公告》),对我省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进行了进一步调整、细化和优化。

二、申请房产税困难减免税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八条第三项规定,“遭受自然灾害后恢复修建的房产以及其他纳税有困难的,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照顾”。根据上述规定,《公告》第一条明确了七项可申请房产税困难减免税的情形:

1. 《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是在《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基础上,对纳税人因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造成纳税困难情形的进一步明确。

2. 《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目的是为了解决企业因进行破产清算和改制清算房产闲置期间缴纳房产税有困难的问题。

其中“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进入破产程序的;“因改制依法进入清算程序”是指企业经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企业董事会、股东大会确定进行改制清算的。

3. 《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全面停产、停业(依法被责令停产、停业的除外)连续超过六个月,房产闲置不用的”是指,纳税人开业并进行生产经营之后全面、连续停产或停业的,且停产、停业导致房产闲置不用的时间连续超过六个月。

三、申请房产税困难减免税应当提供的资料

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等有关规定,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税应当提供以下资料:减免税申请报告及《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房产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房产的资料、证明纳税人纳税困难的相关资料等。除此以外,根据申请困难减免税条件不同,还应当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1.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应当提供保险公司理赔证明或其他受灾损失证明。

2.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纳税人,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受理文书;依法进入改制清算程序的纳税人,应当提供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企业董事会、股东大会确定进行改制清算的相关证明资料。

3.承担政府任务的纳税人,应当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资料,以证明纳税人因承担政府任务造成纳税有困难的情况。

4.为助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政府重点扶持的企业,应当提供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

四、核准权限

按照“放管服”改革总体要求,《公告》将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核准权限统一下放至县税务机关,以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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