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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税务总局明确!4月1日起,飞机票、火车票、汽车票等可抵扣增值税,无需认证!

 日期:2019-03-27 07:18:56 人气:47
刚刚,国家税务总局连发5条通知!增值税改革细则落地!纳税申报表大变!火车票也可抵扣无需认证!而对于大家一直关心的4月1日是否还能开旧税率发票的事情,税局也做出了明确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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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了!

4月1日后仍能开16%、10%的发票!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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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日降低增值税税率政策实施后,纳税人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的,如何开具红字发票及蓝字发票?‍


本公告第一条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需要说明的是,如纳税人此前已按原17%、11%适用税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相关规定执行。


2

2019年4月1日降低增值税税率政策实施后,纳税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如何处理?


本公告第二条明确,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16%、10%适用税率补开。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纳税人还存在2018年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可根据18号公告相关规定,按照原17%、11%适用税率补开。


4月1日起,火车票、汽车票等

可计算抵扣增值税,无需认证!


2019年4月份公司财务部门取得一张员工小王的出差高铁票218元,请问能否抵扣增值税?


答复:可以计算抵扣,无需认证。火车票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218÷(1+9%)×9%=18元


账务:报销火车票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2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元

      贷:库存现金218元


注意:

1.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客票的按照3%计算进项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9%计算进项税额;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按照9%计算进项税额;

4.对于取得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出租票、公交车票等,不得计算抵扣;

5.旅客运输服务是指客运服务,包括通过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为旅客个人提供的客运服务。


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六)项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条第(一)项第5点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修改为“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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