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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规定期间不满足销售额比重条件的相关问题

 日期:2019-04-09 07:41:42 人气:53

问题描述


老师你好!请问2018.4-2019.3期间我们的生活服务和现代服务业占比没有超过50%,是否在这个年度(2019.4-2019.12)增值税不能加计抵减,如果2018.6-2019.5期间达到了50%是否从可以从6月开始加计抵减?谢谢!


专 家 回 复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规定: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其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按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累计销售额进行计算;实际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经营期的累计销售额计算。

因此,在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未超过50%的纳税人不能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的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在判断是否能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的政策时,对于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企业,只能以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四项服务的销售额比重来判断。不得以其他期间的销售额来确认计算。如老企业不得以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期间的四项服务销售额来判断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扣除政策。




政策依据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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