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接到相关部门通知,董事长黄作庆先生及高级管理人员(财务总监)孙树玲女士被大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因涉嫌虚开发票罪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案件尚待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公安机关相关书面文件。公司正在进一步核实信息。
截至目前,公司日常经营运作一切正常,公司管理层将加强管理,确保公司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同时,严格落实责任,制定稳定的工作管理办法及应急预案,强化部门领导责任制,各部门严格实施具体措施。以确保公司稳定、保障员工利益及各项生产经营正常进行。
对于该事件公安机关仍在调查中,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京税稽二处〔2019〕6000535号
北京宏德创展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10101MA009AX11U)
我局(所)于2019年3月6日至2019年6月21日对你(单位)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增值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你单位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你单位在2017年4月-5月未申报纳税,2017年6月30日被主管税务机关北京市东城区国家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户企业。
2.你单位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资金往来存在异常情况以及大额资金未支付情况。在收到资金以后,即时或当天之内迅速转入某些个人账号,不符合正常经营企业的资金往来常规。
3.你单位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根据防伪税控系统及电子底账查询系统的详细货物清单发现,你单位取得进项的上游企业均无任何进项。
根据以上查实情况和已经获取的证据认定你公司在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情况下,对下游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500份,金额148,488,427.00元,税额25,243,034.00元。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对你公司开具的1500份(发票代码:1100162130,发票号码为:09219581—09220080、09383841—09384340、18581416—18581915,金额合计148,488,427.00元,税额25,243,034.00元,价税合计173,731,461.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涉嫌犯罪,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京税稽二处〔2019〕6000418号
北京恭诚强益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10302MA00E9X83H)
我局(所)于2019年3月15日至2019年5月24日对你(单位)2018年4月18日至2018年12月31日开具的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1100181130,发票号码为:04923346- 04923370,发票代码:1100182130,发票号码为:11700336- 11700360,金额4987500.00元,税额798000.00元,价税合计5785500.00元)和7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1100174320,发票号码为:10805136-10805185, 90022291-90022340,金额5420004.88元,税额162600.12元,价税合计5582605元)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你企业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2018年5月零申报增值税,2018年6月申报但未缴纳增值税1,017,396.22元,2018年7月起未申报增值税。2019年1月22日被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博兴税务所认定为非正常户企业。
2、通过银行取证,检查组于2019年4月4日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科技馆支行调取你单位资金流信息,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科技馆支行查询银行流水账单,核对资金流。经检查,发现你单位未收到大额款项支付。
3、经金三系统查询,通过对比你单位购销情况,发现你单位销售商品名称是“黑色金属矿石*铁精粉”,没有进项,进销不符。
根据以上查实情况和已经获取的证据,认定你企业在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情况下,对下游企业开具了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1100181130,发票号码为:04923346- 04923370,发票代码:1100182130,发票号码为:11700336- 11700360,金额4987500.00元,税额798000.00元,价税合计5785500.00元)和7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1100174320,发票号码为:10805136-10805185, 90022291-90022340,金额5420004.88元,税额162600.12元,价税合计5582605元)。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对你单位开具的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1100181130,发票号码为:04923346- 04923370,发票代码:1100182130,发票号码为:11700336- 11700360,金额4987500.00元,税额798000.00元,价税合计5785500.00元)应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该公司开具的7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1100174320,发票号码为:10805136-10805185, 90022291-90022340,金额5420004.88元,税额162600.12元,价税合计5582605元)应定性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你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涉嫌犯罪,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