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热门推荐
★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 正文返回上一层

房开公司收购在建工程后继续开发再销售的土增处理

 日期:2020-03-12 21:17:51 人气:122

房开公司收购在建工程后继续开发再销售,土增清算时,开发费用可以用(取得土地价款+开发成本)*10%计算,还是只能用开发成本的增量部分*10%计算?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在建工程,继续建设再转让时,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扣除项目中,仅允许对开发成本的增量部分(即继续建设投入部分)加计扣除。

  由于在整体转让时,计算转让方土地增值税时,对其扣除项目金额已按规定,该加计的已相应加计处理,因此不予重复加计扣除。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的界定及“三项费用”扣除比例问题的通知》(闽财税政﹝1995﹞056号)规定:“二、“三项费用”按以下原则确定:凡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按税法规定据实列支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计算扣除;凡利息不符合据实列支条件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10%计算扣除。”

    本文网址:http://taxzsw.com/show.asp?id=2469
    鲁公网安备37090202001290号 版权所有:山东信泽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2015 taxzsw.com All rights reserved.鲁ICP备2023004187号-1

    山东信泽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公示

     

    在线QQ

    在线留言

    实时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