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按照规定缴付的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存入银行个人账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67号)规定:“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五条‘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为了保证和支持社会保障制度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现明确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下列专项基金或资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住房公积金;
(2)医疗保险金;
(3)基本养老保险金;
(4)失业保险基金。”
2.企业按照国家标准实际为员工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一条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3.王某2018年5月购买某上市公司的股票,于2020年7月转让该股票,其持有期间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规定:“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4.高级专家因工作需要延长退休年龄,取得单位发放的工资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规定,对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其中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
(1)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
(2)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5.个体工商户从事林木种植的所得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