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用户朋友问了一个问题:小规模销售额多少不用缴税?这其实就是一个起征点的问题。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上述的规定是一般情况下的起征点,对于新冠肺炎疫情发生的2020年,则有疫情期间特殊的优惠政策:根据有关规定,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在此期间,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及销售旧货也可免征增值税。);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符合上述条件的收入都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不需要考虑起征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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