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问
我单位发放工资,我单位难道一定是个税的扣缴义务人吗?
答复 不一定。这样取决于谁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具有决定权的一方就是个税的扣缴义务人。 比如一 甲公司有22名职工,甲公司根据每个职工的出勤情况和业绩按月计算支付工资薪金,并依法申报个税。 甲公司对工资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因此甲公司就是个税的扣缴义务人。 比如二 甲公司是建筑总包方,按照国家要求代发分包方乙公司的农民工工资,具体发放对象和工资金额均是由乙公司来决定并计算,然后提交给建筑总包方甲公司代发工资。 分包方乙公司对工资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因此乙公司就是个税的扣缴义务人。 参考一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参考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02号)第三条规定,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参考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