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借款给个人收取利息,由公司开具“贷款服务”的发票,缴纳增值税;利息收入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书立借款合同的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缴纳印花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本文网址:http://taxzsw.com/show.asp?id=2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