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月悄然而至,马上又迎来了毕业季,一大批优质青年即将加入新的工作岗位!在正式入职之前一般需要先进行实习,今天我们就来上职场第一课:实习期工资应该按劳务报酬还是按工资薪金交个人所得税?很多人听到“工资”立马判断应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税,但是在现实处理中企业对于实习期工资都是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来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这是为什么呢?划分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还是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税的标准,主要看用人单位与实习生之间是否存在“劳动雇佣关系”。但是用人单位与实习生签订的实习协议不属于劳动合同,而属于劳务合同。所以用人单位与实习生之间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所以实习生取得的实习工资属于与任职、受雇无关的收入,不应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税”而应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中明确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假设小张是A公司的一名实习生,2021年1月取得实习工资6000元,除减除费用外不考虑其他扣除。那么A公司1月应该为小张预扣预缴多少个人所得税?扣缴单位在为小张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采取“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采用该方法时,小张计算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仅可以按照收入超过4000减除20%的费用,还可以扣除5000元的减除费用。应纳税所得额=6000×(1-20%)-5000=-200(元)<0,所以A公司无需为小张该笔实习工资预缴税款。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公告规定,能采取累计预扣法扣缴个税的实习者必须是在校学生,所接受的必须是全日制教育,已毕业的学生、非全日制或非学历教育的,不属于这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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