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发布了最新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明确残保金的会计处理问题。
Q: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计入哪个会计科目? A:企业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规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科目;企业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按规定收到的奖励,计入“其他收益”科目;企业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缴纳的滞纳金,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目前对于残保金的会计处理,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对于应缴纳的残保金为什么不计入“税金及附加”而是“管理费用”科目,原因如下:残保金虽然需要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但是并不列入税收收入的口径,也不是依据税金为基数计算得出,因此应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1)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残保金
贷:应交税费——残保金
(2)缴费时:
借:应交税费——残保金
贷:银行存款等
2. 对于安排残疾人收到的政府奖励,计入“其他收益”科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关于收益性支出的要求。
3. 残保金滞纳金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关于“利得和损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的定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