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关于本市契税适用税率标准等事项的通知
沪财发〔2021〕4号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和第七条规定,经市政府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现将本市契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契税的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符合《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以下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凡土地、房屋被本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征用、拆迁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对其成交价格中不超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核定的补偿部分,给予免税照顾;超过的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本市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1年8月19日
解读 关于《关于本市契税适用税率标准等事项的通知》的解读 一、契税的纳税人包括哪些? 答:契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二、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标准是怎样的? 答:《通知》中的本市契税适用税率平移了现行政策,明确适用税率为3%。 三、契税的征税范围有哪些? 答:契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买卖、赠与、交换,以及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 四、契税的税收减免规定有哪些? 答: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有关免税规定外,《通知》对以下情形规定了税收减免:(1)凡土地、房屋被本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征用、拆迁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对其成交价格中不超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核定的补偿部分,给予免税照顾;超过的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2)因不可抗力灭失本市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五、《通知》从何时开始执行? 答: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