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应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单位有哪些?
答:根据《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会〔2018〕23号)第二条规定,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在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自2013年1月1日起实现的应拨缴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税务部门代收。 第三条规定,除实行财政统一划拨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行政事业单位之外,省总工会直属产业、大企业工会所属单位已进行纳税登记的,由办理纳税登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代收。 山东省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计提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会〔2018〕23号)第四条规定,计提标准:缴费单位按上月份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全部职工:在各单位中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或其他形式的报酬的全部人员(含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临时性、季节性用工、劳务派遣工以及离开本单位但保留劳动关系并领取生活费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等。 工资总额: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含住房补贴、通讯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其他工资和单位发放的职工生活费等。对无法确定工资收入的,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做好相关工会经费计提工作的通知》(总工办字〔2009〕37号)以及有关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等规定执行。 山东省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工会经费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根据《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会〔2018〕23号)第五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拨工会经费,其中60%拨缴给本单位工会,40%缴纳给上级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山东省总工会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比例执行。 山东省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建会筹备金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根据《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会〔2018〕23号)第五条规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全额拨缴建会筹备金。 山东省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有没有免缴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会〔2018〕23号)第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减免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缴费单位确因经营困难、连续3个月以上发不出工资的,可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向县级以上工会申请缓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县以上工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批复,缓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撤销、关闭和破产的单位,必须由缴费单位工会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撤销、关闭和破产清算的文件及相关复印件,报上级工会核销。 山东省工会经费缴纳后有没有先交后返的规定? 答:根据《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规定,2018年10月1日起,建立工会的企业按国家规定标准(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40%向上一级工会上缴经费;对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小微企业,其工会经费上缴后,由上级工会全额返还给企业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