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企业破产程序涉税事项操作指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各县(市、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法院,福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现将《企业破产程序涉税事项操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优化企业破产程序中涉税事项办理,规范破产企业涉税问题处理,维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编制该操作指引,供税务机关、破产企业和破产管理人操作参考,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有新规定或不同程序的,从其规定。 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书面通知已知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费债权。无法确定主管税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人可以拨打属地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管理人通知后,应立即开展破产企业欠缴税费的清查核实工作,并在通知的期限内及时、准确申报税收债权。在向管理人申报税费债权时发现破产企业存在未完结稽查案件的,根据稽查案件查办情况在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税费债权。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破产企业在破产申请前既有欠税又有多缴税款,主管税务机关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向管理人提出抵销主张的,由管理人依法核查。 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发现破产企业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有纳税义务未申报纳税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及时补充申报债权。 管理人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债权不予认可的,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及时进行复核。主管税务机关经复核仍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管理人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的债权计算方式和征收依据等。管理人对主管税务机关的异议经审查后仍不予调整的,应当书面通知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向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管理人授权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若办税人员已采集实名信息的,可不提供)。 1.管理人授权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具体是指:管理人为清算组或中介机构的,提供管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办税人员身份证件;管理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件。 2.管理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破产管理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自然人业务办理税企关联绑定,上传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的裁定书等,申请将破产管理人与破产企业绑定,经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管理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企业业务入口登录,以办税员身份线上查询破产企业状态、纳税申报情况、信用登记、欠税情况等相关信息。 破产企业的税务办理工作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由管理人接管后,管理人需同步申请解除破产企业此前办税人员的权限,税务机关应予解决。 管理人可申请查询破产企业纳税申报、税(费)款缴纳和税务行政处罚等涉税(费)信息。现场办理查询业务的,管理人可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查询,经实名认证的管理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移动办税终端等查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 3.管理人授权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2.通过移动办税终端渠道,经过有效身份认证和识别,自行查询税费缴纳情况、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涉税事项办理进度等自身涉税(费)信息。 3. 通过自助办税终端渠道,经过有效身份认证和识别,自行查询税费缴纳情况、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涉税事项办理进度等自身涉税信息。 1.管理人授权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具体是指:管理人为清算组或中介机构的,提供管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办税人员身份证件;管理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件。 2.管理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管理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符合办理条件的,管理人可在查询涉税信息时,同步办理非正常户认定解除、停业登记等业务。 税务机关在税收债权申报时,如发现破产企业在税收征管信息化系统内的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应及时通知管理人到主管税务机关补办纳税申报。管理人应当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解除税收、社会保险费非正常户认定和税费违法行为处罚手续。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 2.管理人授权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若办税人员已采集实名信息的,可不提供)。 3.管理人未全面接管债务人印章和账簿、文书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并同时将说明送交人民法院备案。 1.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破产企业,就其逾期申报行为接受处理并补办纳税申报的,可恢复正常状态。对于债务人因此产生的应补缴税(费)款、滞纳金和应缴纳的罚款,由税务机关按照《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向管理人申报。 2.管理人授权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具体是指:管理人为清算组或中介机构的,提供管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办税人员身份证件;管理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件。 3.管理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至企业注销之日期间,破产企业应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如破产企业无法正常履行税法规定的相关义务,管理人应当代为履行。根据征管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对于破产企业在破产程序中发生应税情形新产生的应纳税费,由管理人按照税法及其他相关规定代为申报缴纳,相关税(费)依法应确认为共益债务或者破产费用的,由破产财产随时清偿,主管税务机关无需另行申报债权。 处置破产企业财产时,如约定产生的税(费)由买受人负担的,破产企业的法定纳税义务不因任何与买受人的税(费)负担约定而免除,管理人应及时代表破产企业履行纳税申报和缴纳义务。 管理人应当根据接管的债务人的账簿资料核查其财产状况,并依法按期申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48号)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管理人授权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若办税人员已采集实名信息的,可不提供)。 1.管理人授权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具体是指:管理人为清算组或中介机构的,提供管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办税人员身份证件;管理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件。 2.申报文书表单可在电子税务局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管理人未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4.管理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从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企业名义办理涉税事宜。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以企业名义按照规定办理挂失、补办、接受行政处罚等手续。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 3.《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221号)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 2.管理人授权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1.管理人授权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具体是指:管理人为清算组或中介机构的,提供管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办税人员身份证件;管理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件。 2.管理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3.破产企业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4.破产企业使用的税控盘、金税盘、报税盘等税控专用设备丢失、被盗,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企业在破产程序中因履行合同、处置债务人财产或者继续营业等确需使用发票,管理人可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或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并按规定缴纳税费款,相关税(费)依法应当确认为共益债务或者破产费用的,由破产财产随时清偿,主管税务机关无需另行申报债权。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48号)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管理人授权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若办税人员已采集实名信息的,可不提供)。 1.管理人授权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具体是指:管理人为清算组或中介机构的,提供管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办税人员身份证件;管理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件。 2.管理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3.破产企业为一般纳税人的,管理人应当以企业名义按规定自行开具发票。 4.管理人应当妥善管理发票,不得发生丢失、违规开具等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相关处理。 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费)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 1.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的纳税人应同时对纠正失信行为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2.纳税信用修复完成后,纳税人按照修复后的纳税信用级别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之前已适用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 破产重整过程中,企业或管理人就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向主管税务局稽查局提出异议或提起提前撤出的申请,经主管税务局稽查局、市局稽查局按照《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等相关政策文件进行审核确认或审批,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 2.人民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 3.破产管理人提交申请的,还需提供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1.失信主体或者其破产管理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2.失信主体或者其破产管理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3.失信主体或者其破产管理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企业在重整过程中因引进战略投资人等原因使得纳税人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变更信息。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复印件。 4.管理人授权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报送条件:管理人以企业名义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的;已实行实名办税的,可免予报送身份证件复印件)。 1.管理人授权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具体是指:管理人为清算组或中介机构的,提供管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办税人员身份证件;管理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件。 2.管理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纳税人申请税务注销的,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税务注销。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 1.《清税申报表》(报送条件:已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纳税人提交)。 2.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或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复印件。 3.《发票领用簿》(报送条件:已发过发票领用簿的纳税人提供;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4.税务登记证件(包含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其他税务证件)(报送条件:“一照一码”纳税人或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5.营业执照(报送条件:未办理过涉税事项的纳税人)。 6.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复印件(报送条件:管理人以企业名义办理涉税事宜的)。 7.管理人授权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报送条件:管理人以企业名义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的;已实行实名办税的,可免予报送身份证件复印件)。 1.管理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管理人未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印章和账簿、文书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并同时将说明送交人民法院备案。 4.管理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管理人未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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