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款”,简单说就是“先收钱,后交货/提供服务”。收到预收款,增值税一般有三种处理:
1、“缴纳”增值税
直接发生“纳税义务”,就“收到的预收款”申报缴纳增值税。
2、“预缴”增值税
发生“预缴义务”,就“收到的预收款”预缴增值税;待后续发生纳税义务时,就“确认的收入”(不是预收款)计算应纳税额,预收款已预缴的增值税在应纳税额中抵减。
3、暂不需交税
收到预收款时,既无“预缴义务”、也无“纳税义务。待相关应税交易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后直接就“确认的收入”(不是预收款)缴纳增值税。
一、需“缴纳”增值税的预收款
根据《增值税法》和《实施条例》,增值税发生纳税义务的一般原则:3个日期“孰早”:开票日/实际收款日/约定收款日(后二个需先发生应税交易)。若3个日期一个都没有,则为应税交易完成日。如下图:

那需“缴纳”增值税的预收款有哪些?是否都满足上述一般原则?
根据《2026年第13号》第四条,结合公众号“陕西税务”文章《货物还没发出,预收款要不要缴税?》,有四种:
1、普通货物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货物发出当天”。收到预收款当天,不产生纳税义务。
一般理解:货物发出时,才发生应税交易,从而产生纳税义务。
举例1:某普通货物交易,12月1日签订总价300万的合同,约定12月2日预收100万,12月5日发出货物,12月10日支付尾款200万。
分析:100万预收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货日12月5日;尾款200万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约定付款日12月10日。
若合同未约定尾款200万的付款日期,则尾款200万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为发货日12月5日。
2、特殊货物
指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收到款项或者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日”。即,收到预收款当天,就产生纳税义务。
一般理解:特殊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特殊(不适用上述一般原则)。不按发货,而按实际收款日/约定收款日。原因:由于工期长,货物发出才缴纳,不利于税款的及时入库。
举例1中的货物若为飞机,100万预收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预收款日12月2日。
3、分期/分次提供服务
包括物业、教培、健身、代理记账等。
销售服务,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收取的全部价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和合同约定的当日孰先”。收到预收款当天,不产生纳税义务。
一般理解:A、符合纳税义务发生的一般原则。开始提供服务(实际开始/合同约定开始),才算发生应税交易,从而产生纳税义务;B、确保税款及时入库。收取的全部价款一次性缴税,不在服务期内分期确认缴纳,旨在防范销售方收款后未及时纳税就提前跑路,导致税款流失的风险。
举例2:12月1日办培训卡并充值一年的服务费5万元,约定12月5日开始上课,而实际12月10日才去上课。
分析:5万预收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12月5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12月10日和合同约定的12月5日孰先);一年的服务费5万元,不分摊到12个月分月缴纳,而是一次性缴纳。
举例3:某工程合同(一般计税方式)11月1日签定,11月10收到预收款500万,约定12月30日开工,实际12月28日开工。
分析:(1)发生“预缴义务”。无争议。预收款500万,需预缴增值税。
(2)发生“纳税义务”。有争议。
争议点:“建筑服务”是否适用此条规定?
若适用,则发生;若不适用,则不发生。
认为适用:建筑服务就是分期或分次提供服务或文件本意是适用于所有服务,预收款500万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适用合同约定的开工日12月30日与实际开工日12月28日孰先,即12月28日。
此种观点下,预收款既有“预缴义务”、也有“纳税义务”。11月按2%预缴,12月才开工,还没有进项税的情况下又要按9%缴纳,建筑业是有多惨!
认为不适用:建筑服务是持续性服务,不是分期/分次提供服务;同时,增值税法前已取消了预收款的纳税义务、改为预缴义务(《财税[2017]58号》),历史不应该倒退。
此种观点下,预收款500万开工前预缴,开工后应是就实际计量的工程款履行纳税义务,而不应就预收款纳税。
期待官方明确、终止争议。
4、租赁服务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租赁物实际交付日和合同约定租约开始日孰先”,收到预收款当日,不产生纳税义务。
一般理解:同2(1)。
上述4种需“缴纳”增值税的预收款,仅特殊货物是在“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就发生纳税义务。
二、需“预缴”增值税的预收款
根据2026年第14号文件规定,有两种情形:
1、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
适用一般计税的,预征率2%;适用简易计税的,预征率3%。
2、采取预售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取得的预收款。
预征率3%。
举例4:房企销售“期房”,收到房款时,按“预收款/(1+9%/5%/3%)*3%”预缴;待交付或完成权属登记(孰先)后,按“确认的收入”计算应纳税额,预收款已预缴的增值税在应纳税额中抵减。
三、暂不需交税的预收款
上述两类之外的预收款。
举例5:房企销售“现房”,收到房款时,按政策不需预缴、也不需缴纳增值税;待交付或完成权属登记(孰先)后,按“确认的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
注:上述均暂未考虑提前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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