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抵扣的"红绿灯",终于亮了
——增值税"非应税交易"清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逐条拆解
2026年1月1日,增值税法施行。这大半年里,财务人问得最多的一个问题是什么? "领导,我们收到的保险赔付/政府补助/捐赠/违约金不缴增值税,那对应花出去的钱,进项能不能抵?" 这个问题在旧条例时代纠缠了十年,各地口径五花八门。8月2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2026年第25号公告《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8月28日挂网,9月1日施行——给足的准备时间:一个周末。 这份公告干的事,本质上是在增值税法的"口袋条款"里装了一组红绿灯:6种情形绿灯放行(进项可抵),4种情形红灯拦停(进项不得抵)。外加8条征管衔接细则。今天逐条拆开讲。照例,先上结论。 ■ 一句话结论 保险赔付、接受捐赠、未履约违约金、无偿提供服务、转让自有应收账款、非挂钩财政补贴——六种"不征税收入"对应的进项放行可抵;境外销售、股权转让、股息红利、货物期货非交割——四种情形对应的进项一律不得抵。2026年1-8月已发生未处理事项可按新口径执行。 要看懂红绿灯,得先看懂路口。增值税法的征税逻辑是一座三重门: 第一重,应税交易(第3条):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即有偿销售; 第二重,境内交易(第4条):起运地、所在地、境内消费、销售方在境内等判定; 第三重,视同交易(第5条):无偿转让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金融商品,视同应税; 再叠加第6条的法定豁免:员工工资薪金服务、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征收征用补偿、存款利息——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增值税。 问题来了:一家企业发生的经营活动,如果没踩进第3-5条任何一扇门(比如股权转让、收股息、境外收租),又不在第6条的四项豁免清单里——它是"经营活动、还收了钱、却不缴增值税"。这类业务,实施条例第22条给起了个名字: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并且规定,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这类交易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这就是那个"口袋":定义是概括式的,边界是模糊的。保险赔付算不算?政府补贴算不算?收捐赠算不算?没人说得清。 25号公告的使命,就是把这个口袋的边界一次性画清楚——拿出来的放行,放进去的拦停,再顺手处理8个征管细节。 公告第一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实施条例第22条所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逐项过: 企业给财产投了险,出险后拿到保险公司的赔款——赔付本身不征增值税(不是应税交易),但这笔赔付不构成进项抵扣的障碍。 实务价值:旧实务里,"货物毁损+获得赔付"的场景,曾有税务机关主张"企业获得了经济利益的对价,按非应税项目处理转出进项"。25号公告把这个口子堵死了——获得赔付本身不触发进项转出。当然要划清另一条线:若毁损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非正常损失(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进项转出按增值税法第22条第(三)项照办,与赔付无关——两条轨道,别混。 企业接受捐赠(现金、设备、物资),不缴增值税——捐赠方才涉及视同销售,受赠方是纯流入。 实务价值:受赠相关的进项(比如接受捐赠设备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照常抵扣,不必因为"捐赠不征税"而做进项转出。 注意双重限定:合同未履行+未发生应税交易。比如供应商收了你的定金后违约,赔你一笔违约金——销售行为压根没发生,违约金不征增值税。 划线:如果合同正常履行、你在销售之外另收违约金(如延期付款利息),那属于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征税——走的是另一条路。绿灯只照亮"未履约"的违约金。 这是增值税法带来的一个静悄悄的大变化:增值税法第5条视同应税交易的清单里,只有"无偿转让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金融商品"——无偿提供服务不在其中(旧36号文时代,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提供服务除公益外视同销售)。 新法下,母公司无偿给子公司提供管理服务、集团内无偿资金拆借——不视同销售、不征增值税。 实务价值:25号公告进一步确认:无偿提供服务对应的进项可以抵。出借方、服务方不必因"无偿"而转出进项。(友情提示:增值税不征,企业所得税的独立交易原则还在,关联定价调整的风险自己掂量。) 企业卖货形成的应收账款,急着回笼资金做了无追索保理(债权卖断)——转让这笔债权不征增值税(应收账款不是有价证券、不属金融商品转让)。 实务价值:保理、债权转让业务对应的进项照常抵扣。括号里的"不含有价证券"是反向提醒:如果你转让的是债券、股票这类有价证券,那是金融商品转让,应税,另走差额计税通道。 按政策规定取得、且与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数量不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不征增值税(延续总局2019年第45号公告以来的口径)。 实务价值:稳岗补贴、研发专项补助、人才引进补贴这类"与销售不挂钩"的补贴,不仅补贴本身不征税,为相关项目购进的设备、材料、服务进项也照抵不误。对照红线:与销量挂钩的补贴(如按销售数量给的产业扶持资金)属于价外费用性质,并入销售额征税。 公告第二条:下列情形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这四盏红灯,每一盏下面都站着一批企业: 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不属于增值税法第4条"境内发生应税交易"的——不缴中国增值税,专门用于这类业务的进项不得抵。 典型场景:①出租境外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在境外);②离岸转手买卖——境外采购的货物不经中国口岸直接转卖第三国(起运地、所在地均在境外)。 外贸企业注意:转口贸易的收入不征增值税,但为此支付的境内进项(货代、代理、仓储等专用支出)不得抵扣;无法划分的,按实施条例第23条以销售额或收入占比逐期计算+次年1月汇总清算。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不征增值税(股权不是金融商品),这没变。变的是进项态度:股权转让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专门用于股权收购的进项,不得抵扣。 并购圈注意:这是本次公告对并购交易影响最大的一条——尽调费、律师费、财务顾问费、评估费,如果专项服务于股权转让项目,进项全部不得抵(详见05节案例)。 原文表述很讲究:"持有股权(不含有价证券)取得的股息红利和持有股份公司普通股(含有价证券)取得的股息红利"——翻译一下:非上市股权的分红和上市股票的分红,一个不落,都算。 括号在提醒一件事:持有和转让待遇不同——股票转让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应税;股票持有收息,不征税。而持有收息这一段,是红灯区。 投资业务占比高的企业注意:专用于持股收息的进项(专项顾问费等)不得抵;既用于应税业务又用于投资的共用进项,按收入占比分摊。 货物期货的政策从来是两段式:实物交割环节按销售货物征增值税(能开票、能抵扣);非交割的平仓价差不征增值税。25号公告把后一段明确划入红灯:专门用于货物期货交易(非交割)的进项不得抵。 贸易企业注意:用螺纹钢、铜等货物期货做套保,行情信息费、席位费这类专项进项进不了抵扣栏;金融期货(股指、国债等)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应税,进项不受此限——同样是期货,待遇两重天。 十种情形看似散乱,其实有一条清晰的主线——离"应税交易"的链条有多远: 一句话:经营伴生的不征税收入,进项放行;投资性质的免税收益,进项关门。记不住清单时,用这条逻辑推一遍,八成不会错。 空说无凭,上数字。设定场景: ◆ A公司(一般纳税人)拟收购非上市的B公司100%股权 ◆ 交易过程中支付:律师事务所尽调费106万(含税6万,取得专票) ◆ 财务顾问费212万(含税12万,取得专票) ◆ 评估费53万(含税3万,取得专票) ◆ 三项合计进项税额21万 旧实务(多数地区):股权转让不征增值税,中介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取得的专票进项照常认证抵扣——21万进项抵掉,收购的"税后成本"少了21万。 25号公告之后:股权转让是"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这三笔费用专项服务于股权收购——21万进项全部不得抵扣。若已认证,需作进项转出。 三个延伸提醒: ① 若顾问同时提供收购后的业务整合咨询(应税服务),需要在合同和发票上把两段服务分别列明、合理划分,能救回一部分进项; ② 用贷款资金做股权收购?贷款利息进项本来就不能抵(实施条例第21条),两盏灯叠加,别只怪25号公告; ③ 收购方案测算时,把21万进项损失直接计入交易成本——大额并购里,这一项足以影响报价结构。 红绿灯之外,公告用八条把一批"老朋友"接进了新法框架: 公告第十一条白纸黑字:2026年1月1日至8月31日已发生、尚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执行。自查清单:今年收到的保险赔付、不挂钩补贴、违约金、捐赠,如果此前做了进项转出且尚未最终处理——对照绿灯清单,能救的进项赶紧救。已处理完毕的,按原口径不折腾。 股息、股权转让划入红灯后,投资收入占比高的企业(投资公司、集团控股平台)要重新梳理:哪些进项专用于投资(不得抵)、哪些混用(按销售额或收入占比逐期计算+次年1月汇总清算——实施条例第23条)。台账不建的,汇算时就是一笔糊涂账。 离岸转手买卖、境外不动产租金这类"不征增值税"的境外收入,专项进项不得抵;货物期货(非交割)的席位费、行情费同理。跨境和衍生品业务两条线的进项,单独标记、单独归集。 ① 放弃免税的操作指引(书面声明+备案,127号文废止);② 折扣销售的发票审核规则(金额栏分别注明);③ 集团内无偿服务的增值税处理(不视同销售+进项可抵)——这三处最容易被旧的SOP带偏。 本文基于公开政策文件整理分析,仅供专业交流参考,不构成任何税务、法律或投资建议。具体业务处理请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 财税乐苑 · 原创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01|先看懂"口袋":实施条例第22条埋的机关
02|绿灯清单:六种情形,进项放行
🟢 绿灯1|作为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付
🟢 绿灯2|接受货币性或非货币性资产捐赠
🟢 绿灯3|合同未履行且未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违约金
🟢 绿灯4|无偿提供服务(不含无偿转让金融商品)
🟢 绿灯5|转让因自身应税交易取得的应收账款等债权(不含有价证券)
🟢 绿灯6|与销售收入或数量不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
03|红灯清单:四种情形,进项拦停
🔴 红灯1|不属于境内应税交易的境外销售
🔴 红灯2|有偿转让股权(不含有价证券)
🔴 红灯3|持有股权、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
🔴 红灯4|货物期货交易(不含实物交割环节)
04|红绿灯背后的划分逻辑
05|算笔账:一单并购的进项,怎么被红灯拦下
06|第三条到第十条:八个征管细节速览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07|四张行动清单:赶在9月1日前
▍所有一般纳税人:用好8个月追溯窗口
▍有投资业务的企业:重建进项分摊台账
▍外贸与套保企业:核一眼转口与期货
▍税务与财务共享团队:更新三份操作口径
附|政策依据清单(建议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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