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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国税:关于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暖气费问题

 日期:2016-04-25 09:24:25 人气:167

  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暖气费,缴纳营业税时实行差额征税,开具代开普通发票,而营改增试点政策中并未延续差额征税政策。对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研究解决。在新的政策出台之前,可暂按以下情况区分对待:

  1、如果物业公司以自己名义为客户开具发票,属于转售行为,应该按发票金额缴纳增值税;

  2、如果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暖气费等,在总局明确之前,可暂按代购业务的原则掌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暂不征收增值税:

  (1)物业公司不垫付资金;

  (2)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供热公司等(简称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客户,并由物业公司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客户;

  (3)物业公司按销货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客户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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