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6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5〕18号)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山东省国税局研究决定,将2016年6月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以及文化事业建设费等的申报期限顺延至2016年6月20日。
对于2016年5月1日起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23号)有关规定,将2016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16年6月27日。
请及时申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