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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供材实务操作9条

 日期:2016-06-15 14:41:36 人气:53

1.政策规定

财税(2016)36号文件: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2.实务理解

(1)一般纳税人提供新项目(开工日期是2016年5月1日以后)的甲供工程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2)提供甲供工程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即使“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也可以全额开增值税发票(含专票),如:甲供工程总包800万,其中劳务分包200万,虽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600万为销售额,但可给业主或甲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专用发票额800万。

(4)对于甲供工程, 甲供材料不属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不计入建筑服务销售额,施工方销售额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材料款。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培训参考材料》(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编写)460-461页中:在建筑工程中,出于质量控制的考虑,甲方一般会自行采购主要建筑材料,也就是俗称的甲供材。目前,甲供材主要有两种模式:

第一,甲供材作为工程款的一部分,甲方采购后交给建筑企业使用,并抵减部分工程款(比如,工程款1000 万,甲方实际支付600 万,剩余400 万用甲供材抵顶工程款);

第二,甲供材与工程款无关,甲方采购后交给建筑企业使用,并另行支付工程款(比如,工程款600 万,甲供材400 万)。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不论哪一种模式,建筑企业都要按照1000 万计算缴纳营业税。

从增值税的角度看,其实甲供材并没有特殊性。对第一种模式,甲方用甲供材抵顶工程款,属于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应缴纳增值税;甲方征税后,建筑企业可以获得进项税额正常抵扣。

对第二种模式,甲供材与建筑企业无关,建筑企业仅需就实际取得的工程款600 万计提销项税额即可。但是,由于甲供材属于现行营业税的税基,前期行业普遍关注营改增后甲供材的处理。焦点主要在于第二种模式下,建筑企业无法取得甲供材的进项税,一旦按照工程款和甲供材的全额计提销项税,税负将大幅度提高。此前我们也就甲供材问题进行了解释和说明。但为了进一步化解业内担心,我们将在针对税务机关的营改增业务培训,以及针对纳税人的营改增纳税宣传和政策解释工作中明确,第二种模式下建筑企业的计税依据中不包括甲供材。

(5)房地产企业和建筑公司签订的甲供材合同,房地产企业购买的建材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房地产项目可以抵扣。

(6)同一个工程项目,没有甲供材的比例规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例如:甲供材的理解,假设建造厂房只需水泥1万吨,甲方只提供1吨,建筑企业提供9999吨,也符合甲供材的规定,可以选择按简易征收方式征税。

参考:《6月7日税务总局营改增视频通报会材料》(政策组材料)中:“只要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了“全部或部分”的设备、材料和动力,无论其所占比例的大小,建筑企业都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7)建筑企业提供甲供工程建筑服务,还可以对不同的建筑项目分别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8)特别提醒:实务中建筑企业提供甲供工程建筑服务,建议签署施工合同的时候,合同中标注为“甲供工程建筑服务”,同时合同中对“甲供工程”做名词解释,具体按照财税(2016)36号的定义“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9)建筑企业提供甲供工程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可以给业主或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自行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甲供工程建筑服务去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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