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一:自2016年5月1日起,通过保险机构缴纳的车船税没有取得相应的完税凭证,可以保险机构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中注明的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作为财务核实的原始凭证。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
新规二:自8月1日起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的政策做了进一步的明确, 与5月1日起的政策相比没有实质性变化。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
新规三:自8月19日起,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可以全额给用户开具专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
新规四:在购买单用途卡和多用途卡时取得普通发票,整个过程都无法获取专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新规五: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刊登“遗失声明”,只是取消了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刊登的要求,登报申明仍然需要。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
新规六:部分地区住宿业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4号)。
新规七: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是否以各种理由拒绝开票;是否违反规定要求购买方额外提供证件证明导致开票难;是否随意变更品名等错开票;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购买方当场索取纸质普通发票的,纳税人是否提供等情况,可以举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税总函〔2016〕455号)
新规八:申报期结束前都能通过增值税勾选平台选择、确认专票数据。
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功能及系统维护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7号)
新规九: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明确
政策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4号)
新规十: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如何确认买入价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