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热门推荐
★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 正文返回上一层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应知道的十个问题!

 日期:2016-09-28 08:00:44 人气:65

1.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是已办理登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特殊情况:2016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一般纳税人不能代开增值税发票(包含普票和专票)。

4.处于停业、非正常、注销等状态的纳税人不得代开发票。

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6.自2016年8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7. 增值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款征收岗位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全额申报缴纳税款。

8.代开专用发票遇有填写错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的,按照专用发票有关规定处理。

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时填写有误的,应及时在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中作废,重新开具。代开专用发票后发生退票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废或开具负数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需要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关规定退还增值税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

9.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比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办法,信息表第二联交代开税务机关。

10.2016年5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本文网址:http://taxzsw.com/show.asp?id=677
    鲁公网安备37090202001290号 版权所有:山东信泽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2015 taxzsw.com All rights reserved.鲁ICP备2023004187号-1

    山东信泽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公示

     

    在线QQ

    在线留言

    实时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