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
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二、农产品抵扣政策的变化
购进农产品进项抵扣分为凭票扣除和核定扣除两大体系。
对于凭票扣除的企业,2017年7月1日后,扣除凭证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一般纳税人开具的11%税率的发票,以及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3%税率的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取得了扣除凭证后,还得判断用途才知道抵扣多少。如果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按13%扣除率扣除;用于其他用途的,按11%扣除率扣除。如果混用,应当分别核算,分别适用13%和11%的扣除率;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对于核定扣除的企业,按原抵扣办法执行,只是部分项目涉及调整扣除率,这里就不展开介绍,有需要了解的可以查看文件。
简并税率政策执行后
会涉及哪些发票衔接的问题?
继续往下看~
1、开票系统
Q:开票设备要不要重新发行?
A:不用,只需确保开票系统是最新版本即可。
2、7月后补开6月的发票
Q:6月份的业务尚未开具发票,需在7月份补开发票,按13%还是11%税率开票?
A:7月1日以后,发生的业务属于简并税率范围的,应按11%税率开具发票,即使是补开6月份的发票。由于影响购买方可抵扣的进项税,建议6月的业务及时开具发票,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3、7月后发生退货或
发现开票有误
Q:7月1日后,发生退货,或发现开票有误,需要开红字发票,按13%还是11%税率开票?
A:应按13%冲红,但重新开具发票时只能适用新规定,按11%开票。
4、7月后获得7月前开具的发票如何抵扣
Q:7月1日以后才获得的专用发票,开票日期为7月1日之前,税率为13%,可以按几个点抵扣?
A:开票日期为7月1日之前的专票,抵扣政策适用原规定,也就是按13%抵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