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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所含装饰、设备是否作为视同销售处理?

 日期:2017-08-04 07:59:21 人气:93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所含装饰、设备是否作为视同销售处理?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如已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装修费用(装饰、设备等)和赠送家电,且随房屋单价一并收取的,不视同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取得“房款”已申报营业税,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抵扣?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式的,销售不动产时已申报营业税,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是用于已申报营业税的部分,应视同其进项发票用于非应税项目,其对应的建筑材料、建筑服务、设计服务不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预收款如何开具发票?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53号公告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开具发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编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正式交易完成后,开具全额的增值税发票时,开具的不征税项目的发票,无需收回。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按3%的预征率预缴的税款,次月申报期能否抵缴申报税款?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到预收款不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其收到的预收款不计入当期申报销售额,因此其按3%预征率预缴的税款不得抵缴其申报税款。待按规定确定纳税义务时间,根据销售额和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可以抵减已预缴税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增值税如何进行税务和会计处理?

答:预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企业预缴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月末,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在预缴增值税后,应直至纳税义务发生时方可从“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房地产企业将老项目的开发商品先办理产权证,然后对外销售,能否适用于简易计税?

答:老项目的开发商品办理产权证后再直接对外销售(不包含自用转为固定资产和投资性房地产的开发商品),属于不改变开发商品的属性,仍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盘形式取得的在建工程,能否适用老项目简易计税政策?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的,属于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接盘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属于2016430日前的老项目,可以继续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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