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纳税人由于破产、债务、资金等原因,法院或其他执法部门对其不动产或土地进行强制裁定抵偿或法院委托拍卖行拍卖,且无法开具发票的,不动产购入方可以在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的基础上,将司法拍卖成交确认书 、商业拍卖成交确认书、在产权交易所交易的确认书等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
对于拍卖取得的不动产,什么是合法有效凭证?上述口径明确为:司法拍卖成交确认书 、商业拍卖成交确认书、在产权交易所交易的确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