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2017年9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统筹考虑我省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
贵州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为: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2.4元;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2.8元。
省人大常委会将根据我省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情况的变化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适时对税额作出调整。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贵州省的决定是采用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发布《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第16号) 》公布了上述地方性法规。另外,贵州省人大网站还同时公开了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贵州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关于《贵州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的起草说明、贵州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的审议意见的报告。
从贵州省本次地方性法规的内容上也是将具体适用税额在地方性法规文本中直接予以明确,比起福建省的决议在形式上要更加清晰。相对于福建决议,其征税标准也高出一倍,这说明一个西部省份和福建这样的东部地区,对待环保税的态度还是不太一样的。绿水青山就是金三银山,我们都要保护好祖国的绿水青山。
当然,贵州省也没有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还是像我们此前预计的那样,估计很多省份都不会增加排放口的征税数目,不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有两种立法形式,一种是在立法文本中明示不增加;一种是在立法文本中不予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