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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费用多关注 票据贴现有文章

 日期:2017-11-01 08:29:59 人气:56

一、引言

 

票据贴现费用作为财务费用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是公司内部审核的重点,也是外部诸如审计机构、税务机关核查的重点。近年来,随着金融媒介的创新,诸如“代理贴现”、“买方付息”等票据贴现模式的出现,其又会给财务费用列支带来哪些涉税风险呢?接下来,笔者将结合财税方面的相关法规,通过分享以下几个较为典型的案例,希望对大家在日常工作中能够有所帮助。

 

二、典型案例

 

案例(一)以专用收款收据替代贴现凭证列支财务费用

 

A公司是一家商贸公司,2016年在销售产品过程中取得一份金额为2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因资金周转需要,企业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与B商贸公司签订了《银行承兑汇票转让协议》,协议约定,B商贸公司扣除贴现手续费30万元,余额1970万元支付给A公司后取得银行承兑汇票所有权。之后,B公司向A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30万元的专用收款收据,A公司以此列支当年财务费用30万元。

 

这种情形在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较为普遍,然而,税法对其列支却有着明确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的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本案例中若A公司仅以专用税款收据替代贴现凭证列支财务费用是不能税前扣除的,同时B公司取得的30万贴现手续费也需要确认为收入做纳税处理。A公司可以要求B公司对30万元贴现手续费开具增值税发票作为其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据。

 

案例(二)买方付息模式商业承兑汇票代贴现案

 

C公司是一家从事生产和销售业务的制造业企业,旗下有D等若干全资子公司。D公司生产的产品销售给C公司做进一步加工处理。C公司2016年列支了大额单笔贴现费用约50万元,会计凭证后附与承兑汇票贴现相关信息。资料显示,201611月,C公司(付款方)向其子公司D公司(持票方)以商业承兑汇票形式支付货款1500万元,开户行均为P银行支行。1115日,C公司支付给D公司50万元贴现费用。之后,两公司签订《商业承兑汇票代理贴现协议》,约定该商业承兑汇票由C公司代理贴现,贴现利息50万元由C公司全额支付。C公司以此全额列支了该笔财务费用。

 

粗看上述业务处理似乎合情合理,但仔细斟酌却发现存在让人不解之处。

 

疑点一: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中,出票人C公司将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后手D公司,D因此取得票据权利并承担贴现的费用,而已经失去票据权利的出票人C公司是否有资格申请贴现?

 

疑点二:C公司后附的资料中缺少贴现凭证,贴现凭证又在哪里?

 

根据《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7216号)第二条及《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第九十二条规定可知,票据贴现的主体只能是持票人。此外,除代理贴现协议之外,C公司并没有取得贴现凭证等合法有效单据。经财务人员解释,该笔贴现业务实为C公司贷款行为,P银行因内部考核需要采取了买方票据贴现付息业务模式。

 

所谓买方付息票据贴现,是指根据协议规定,买方(付款人)或卖方(收款人)签发的商业汇票,在由买方或买方开户银行承兑后,买方承诺由其支付贴现利息。卖方持未到期的汇票向其开户银行办理贴现业务时,银行审核无误后,向买方扣收贴现利息,并将全额票款支付给卖方的一种授信业务。买方付息票据贴现业务与传统的票据贴现业务相比,除贴现利息承担人不同外,票据的出票、承兑、贴现等业务办理行为完全一样。

 

在本案例中,卖家D公司、P银行、买家C公司三方签订合同,银行以承兑汇票方式将C公司需要的贷款按上述规定直接交给卖家D公司,D公司立即贴现并取得D公司名头的贴现凭证,贴现费用实为银行提前收取的贷款利息。1115日,C公司支付给D公司50万元贴现费用。若C公司认为,该笔业务实际为其贷款需要,利息费用理应由其承担,是否可以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允许企业税前扣除?

 

(一)《票据法》规定进行票据贴现的主体只能是持票人,因此本案中只有D公司有权利进行贴现并承担贴现产生的费用,且银行出具的贴现凭证名头也为D公司。在现有的证据面前,只能证明该业务为贴现业务。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因该贴现凭证名头为D公司,因此只能作为D公司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据。

 

(二)若C公司想列支该笔费用,上述业务还需进一步处理,即1115日,C公司支付给D公司50万元贴现费用D公司在确认收入后开具发票将合法有效票据给C公司作为税前扣除有效凭证。

 

案例(三)以假乱真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案

 

甲公司是A省一家煤炭经销企业,2016年取得金额2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期6个月,当年该公司将汇票贴现后,支付贴现费46万元并列支财务费用。后附的银行收付款回单及贴现凭证均为机打单据,审核人员在核查时发现了两处疑点:

 

(一)该汇票为银行承兑汇票,但上述贴现凭证上记载的承兑人却为某公司?

 

(二)该银行承兑汇票的持有人为A省本地企业,若贴现理应在本地银行就近贴现,为何企业舍近求远将该承兑汇票到边疆地区某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进行贴现?

 

核查人员通过查阅《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及咨询银行工作人员,进一步明确了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只能是银行而非某公司。

 

通过查阅办理贴现相关规定得知:

 

(一)《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二)国务院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向银行申请办理票据贴现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

 

与出票人、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送单据复印件。

 

因为增值税发票和商品供销合同能够很好地说明与票据匹配的真实的商品交易的事实。票据营业部在受理贴现时,要审查票据的背书最后两手是否与增值税发票的购销方、经济合同的供需方相一致。该企业若按正常程序申请贴现需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送单据复印件,因此,很有可能该企业出于推迟纳税利用村镇银行内控监督不完善而舍近求远去贴现。核查人员通过到出票银行查询该银行承兑汇票流转过程,找到了真正的贴现凭证所在,从而证明企业持有的是伪造贴现凭证。

 

三、笔者建议

 

(一)加强票据贴现风险意识

 

在生产经营中,持票公司因资金周转紧张急需现金想贴现在考虑到银行贴现费用相对较高的情况下,往往会选择一些低手续费的票据贴现公司进行贴现。票据贴现公司在以低于银行贴现费的价格从持票公司手中购买承兑汇票后,可能将票据持有到期后贴现赚取差价也可能将其转让。持票企业卖给票据贴现公司后因账务处理需要会要求其提供贴现凭证列支费用,而贴现公司为了利益最大化就可能仅提供收款收据亦或者将伪造的贴现凭证交给持票企业,而持票企业往往还全然不知存在的财务风险。因此,建议企业在票据贴现时要选择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

 

(二)加强承兑汇票贴现凭证票面信息审核

 

以往贴现凭证多为手工填制,伪造的手工填制贴现凭证大多具有金融机构印章模糊且多为偏远地区村镇银行,票据承兑人、票据持有人及日期等信息易出现逻辑错误等特点,如今已出现机打伪造单据,但具体细节仍存在问题。建议财务人员审核时结合《票据法》相关规定,认真比对核实,必要时,可到出票行查询真伪。

 

(三)加深财税政策理解避免盲目筹划

 

在案例(二)买方付息模式商业承兑汇票代贴现案中,或多或少存在税收筹划的痕迹。就该案例而言,因采取买方付息贴现模式,因此在账务处理上就难免会出现企业开出的承兑汇票由自己支付贴现息,列支财务费用的情况。企业在此基础上通过补充代理协议方式做税收筹划稍处理不当就可能有违财税相关政策,造成税款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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