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草案)》,标志着实施60多年的营业税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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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12月19日 政务院发布《工商业税暂行条例》。 条例明确,凡在本国境内之工商营利事业,不分公营、私营、公私合营或合作事业,应于营业行为所在地交纳工商业税。公营企业应纳之工商业税,其营业额部分,就地交纳营业税。 1958年9月13日 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 草案明确,将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合并简化为工商统一税,一切从事工业品生产、农产品采购、外货进口、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和服务性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都是工商统一税的纳税人,应当交纳工商统一税。 1984年9月18日 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 草案明确,自1984年10月1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物资供销、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电讯、公用事业、出版业、娱乐业、加工修理业和其他各种业务业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定缴纳营业税。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有上项经营业务的,也是纳税人,都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营业税。 1993年12月13日 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 暂行条例明确,自1994年9月1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缴纳营业税。 2008年11月10日 国务院发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 暂行条例明确,自2009年1月1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2011年11月16日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 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 国务院将营改增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2013年8月1日 营改增试点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将广播影视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 2014年1月1日 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 2016年3月18日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中国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 2017年10月30日 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草案)》,实施60多年的营业税正式退出历史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