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为一个“等”字,同事之间就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能否在土地增值税中扣除的问题发生了争论。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关于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表述是这样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同事认为文中有一个“等”字,那么拆迁补偿费就不应局限于列举的项目,应该还有类似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项目的其他补偿费支出,因此可以扣除。而笔者认为,细则所采用的是正列举的方式,而且在业界一直有“等里不等外”的说法,因此不能扣除。一个“等”字,理解不同,结果迥异,对纳税人造成的影响很大,也给税务机关带来了争议和风险。
就“等”这个字来说,汉语的通常含义有10种,其中一种是“表示列举未尽,或用于列举煞尾”,就是说“等”出现在列举性表述后面的时候会有两种不同的意思。那么,落实到具体的税收条文中,该如何理解呢?
笔者对收集到的税法中的“等”进行了分类:第一类是在列举性表述后面只后缀一个“等”字,而其后面就是标点符号,这种情况,可以理解为列举煞尾,作“等里不等外”的理解。如车船税法中“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的表述。
第二类是在“等”后面有一个限定性的表述,在这个限定性表述中有修饰词语、有被修饰的名词或名词短语,这种情况,可以理解为列举未尽。如企业所得税法中“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表述。
第三类是在“等”字后面直接有一个名词或名词短语,是对列举的具体内容的性质说明,其前面没有限定性的修饰词语,这种情况可以理解为列举煞尾。如企业所得税法中“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表述。
第四类是在“等”字后面有一个“后”字,而“后”字后面的内容不是对列举的每个内容的性质说明,而是与列举整体内容有联系的表述内容,这种情况,可以理解为列举煞尾。如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第五类是在“等”字后面的表述不是对列举的具体内容的性质说明,也不是限定性表述,而是对列举内容进行处理的文字表述,这种情况,可以理解为列举煞尾。如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的表述。
第六类是在一段表述之后,加上“等等”两字,这一类就明显是列举未尽了。
这样看来,除了在“等”后面有限定性表述和第六类的用法外,基本上可以作为列举煞尾来理解。当然,这只是对“等”在税法中如何理解的一个思路,具体如何应用,还是需要税法的制定机构能有一个明文的政策解读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