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出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与差旅费补助是两个概念:
1.员工出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属于与企业经营相关的费用,如员工垫付费用,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报销,要求纳税人提供证明支出确属实际发生的合法、有效凭证(就是发票等)。
(1)还需要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老板及家人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出差费用”,不能税前扣除哦!还要缴纳个税的。
(2)需要提醒,出差过程中招待客户的费用属于业务招待费;
(3)如是出差是参加相关经营活动的培训,可将出差费用计入职工教育经费(属于财建〔2006〕317号规定的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北京执行口径属于出差费用);
(4)出差的相关费用中,取得住宿费专票和过路过桥费发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2.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差旅费补助是对员工的额外现金补助,属于工资、薪金的一部分。
(1)差旅费补助账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还是按照差旅费处理,不需要提供发票;计算缴纳个税,按照工资薪金合并缴纳;
(2)《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3)差旅费补助的标准由当地财政部门制定,先看当地是否有标准,没有标准,实务中一般是全额合并工资、薪金缴纳个税;有标准的,标准内不缴纳税个税,超过标准就超过标准部分缴纳个税。
补充:差旅费补助如当地没有标准,是否需要合并缴纳个税,是存在争议,因为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征税,也没有任何其他文件规定差旅费津贴的“标准”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