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发布《关于继续执行沪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8号)明确规定,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7年11月17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个文虽然涉及的面并不大,但是很多关注资本税务的同学都在微信朋友圈转发这个文件。很多同学都来问我,为啥非要在2019年12月4日止,为啥不直接到2019年 12月31日。我对这个问题其实也不了解,我就请教了一个专家,通过专家的解答,我们知道其实这个文件的规定是十分严谨的。
我们现在看到的这份文件是关于沪港通的,还有一份文件是关于深港通的。《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第一条第(一)项也规定: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下就很清晰了,沪港通和深港通的政策(个税)都是执行到2019年12月4日止,两者需要保持一致,到期后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进一步处理。因此,不宜胡乱评判其中的时间规定。
当然,根据《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1998】61号)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个政策是一贯延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