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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向员工以外的个人支付费用的税务处理

 日期:2017-11-28 07:47:07 人气:146

1、增值税


(1)政策规定


根据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2)实务分析


员工以外的个人为单位提供的劳务(服务),绝大多数均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如出租动产或者不动产、咨询服务、居间服务、经纪服务等;少数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如外部董事、监事费用、营销业绩奖励、兼职收入等。


具体是否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以《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为准。


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劳务(服务),单位应当取得由个人代开的增值税发票。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不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


其他个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3%或者5%的征收率,除出租不动产、出售不动产以及保险个人代理人取得的佣金外,只能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未达起征点以及出租不动产享受小微企业免税优惠的,代开的发票应显示正常的税率和税额。参见:发票审核:谨防自己给自己免税


(3)与个人所得税的协调


单位向员工以外的个人支付的费用,构成对方所得的,无论是否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除「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这两类税目外,均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参见:单位向个人支付费用,哪些不需要代扣代缴个税?


换言之,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时未足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单位取得发票后,仍应代扣代缴差额的个人所得税,并按照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参见:答疑:公司支付给个人的项目介绍费如何处理?


2、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的,对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除条例中正列举的征税范围,还有以下项目也需要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1)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证券经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董事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二条第(一)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3)包销补偿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包销补偿款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个人因包销商品房取得的差价收入及因此而产生的包销补偿款,属于其个人履行商品介绍服务或与商品介绍服务相关的劳务所得,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个人兼职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

    

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5)员工以外的人员营销业绩奖励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    


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单位向个人支付的工资薪金以外的费用,只要是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如果此类支出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单位应以增值税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否则,可以能够证明支出有关合理的资料作为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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