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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发布的税收法规,大企业最应该关注哪些?

 日期:2018-01-09 08:20:11 人气:44
关键词01:营改增及增值税法制构建

内容提要:

2017年11月19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宣告正式废止营业税以及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本次增值税暂行条例修订主要从纳税人、税率、对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方面作了相应调整,并对个别条文做文字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关注理由: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规定,从2016年5月1日我国全面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历经一年多的试点,营业税被正式宣告废止,同时对增值税暂行条例进行修订。本次修订的重要意义是将营改增试点主要成果法定化,《暂行条例》修订后,现行有关营改增的过渡性政策仍将继续执行。值得关注的是,按照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增值税暂行条例》将逐步上升为法律层次。

关键词02:烟叶税、船舶吨税立法

内容提要:

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将烟叶税、船舶吨税在从现有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层次,并于2018年7月1日正式实施

关注理由:

烟叶税法、船舶吨税法从暂行条例上升到法律层次,两税的立法也是我国税收法定改革实现的重大突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中,个人所得税法、房地产税法、关税法、耕地占用税法被列入预备及研究论证项目,除了上述提及的税种外,还有现行消费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印花税、契税等税种亟待法定化。据财政部规划,力争在2019年完成全部立法程序,2020年完成“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改革任务。

关键词03:环境保护税

内容提要:

2016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全文5章28条,分别对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税目及征税标准、计税依据、减免优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法律责任等诸方面明确规定,并在2018年1月1日开征,由此排污费正式由费变为税。2017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693号)。目前全国大部分省份近期也相继审议通过适用本地区环保税的方案。

关注理由:

国发〔2017〕56号规定将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此政策可加大各地政府对环境保护的关注度。而环境保护税作为开征的新税种,企业需衡量自身生产经营过程是否有应税行为发生,判断自身是否属于纳税义务人,以及是否能享受到减免政策。相关企业需密切关注本省对污染物适用征收税额,征税范围,正确纳税申报。由费变税,作为一项更加正式、规范、强制的举措,也可促进相关企业投入资金技术,积极采取减排措施,尽可能享受环保税相关优惠、减免政策,着力控制降低税收成本。

关键词04:水资源税

内容提要: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十九大精神,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2017年11月24日,财税部发布《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文件,规定从2017年12月1日,在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宁夏等9个省实施水资源税从量计征

《关于水资源费改税后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增值税发票开具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7号)规定: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所对应的水费收入,不计征增值税,按“不征税自来水”项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关注理由:

节能减排是目前整个世界所关注的,也是我国重点治理的对象之一。水资源税开征,是我国对资源改革的体现。目前水资源税在9个省份试点,下一步有望继续扩围。 

关键词05: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内容提要:

根据《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2017年度及其以后年度汇算清缴,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关注理由:

高新技术企业根据证书上具体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可申报享受税收优惠,但企业享受优惠期间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的有效期不完全一致。为实现优惠政策的无缝衔接,切实保障高新技术企业的利益,该新公告明确规定,鉴于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仍有可能处于有效期内,且继续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可能性非常大,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内,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可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则按规定补缴税款。此项新规对高新技术企业,预留半年时间,对于申请认定以及缴纳税款在时间上都有一定缓和作用。

关键词06: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

内容提要:

2017年11月2日,五部门发布《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该通知明确规定,对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已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享受所得税减按15%征收的优惠政策,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8%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同时对可享受该政策的条件以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做详细阐述。

关注理由: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范围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每个大类具体范围较多,企业可根据自身业务范围、实际情况判断是否符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此政策可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以此增强我国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

关键词07: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

内容提要:

2017年1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第40号),适用期限为2017年及以后年度的汇算清缴,以前年度已经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40号文在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现行政策的基础上,对部分扣除类项目进一步归类和明确,简化部分事项的计算方法,并完善明确部分研发费用确认口径。

关注理由:

40号文对研发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和执行有着重要推动作用,各企业应及时安排相关人员对该文件学习,并按新政策要求完善研发费用的账目核算,着手进行研发费用核算工作,企业相关部门及时统计研发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好相关备查工作,最大限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关键词08:资管产品增值税问题

内容提要:

2017年6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明确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适用3%的简易计税方法,并继财税〔2017〕2号文后将资管产品的增值税起征日推延至2018年1月1日。

2017年12月25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明确资管产品的销售额,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其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确认销售额,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部分金融商品转让,如:股票、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其买入价可按实际买入价或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作为销售额,进一步解决跨期转让金融产品买价的确认。

关注理由:

2017年在财税〔2016〕140号文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资管行业产品运营过程中涉及纳税义务人、税率、征收时间以及确认部分核算口径等涉税问题。其中征税时间变动推至2018年1月1日,为纳税人进行相应准备提供缓冲时间,也更加体现资管行业涉税的复杂性。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采用3%简易征收,但资管产品本身具有多样性且实际操作复杂,具体实施细节还有待落实。

关键词09:“放管服”改革

内容提要:

为响应“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优化税收环境、提升税收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减轻纳税人负担,2017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101号文对深化简政放权、切实创新监管模式等主要任务做详细阐述规划,而国地税联合服务将继续优化创新办税方式、办税范围、办税窗口、办税形式,使便民办税落于实处。

关注理由:

     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简称“放管服”。优化创新的办税服务可有效解决纳税人办税“过头跑”、资料“多处报”现象。同时创新方式也可给企业带来机遇,税总发〔2017〕101号文在创新监管模式中提到,建立信用动态监管方式,用税收大数据,建立信用积分制度,实现对纳税人信用和风险状况的动态监控评价,根据监控评价结果实施分类服务和差异化管理。此条款表明纳税信用好、信用积分高的企业可享受到更多的税务便民化服务,纳税人应重视企业纳税信用积分。 

关键词10: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

内容提要:

2017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7〕102号)文件。该项规定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企业,可根据办税需要就近选择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异地涉税事项。

关注理由:

跨省经营企业的范围涵盖跨省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经营、外出经营、跨省异地拥有资产等类型企业,此部分企业可根据办税需要就近选择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异地涉税事项,该政策的发布可有效降低企业办税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全国通办总体思路为“异地受理,内部流转,属地办理,办结反馈”方式,详细操作流程税务部门将推出系列具体改革措施和相关配套文件,有待持续关注。

关键词11:税收征管风险提示服务

内容提要:

为帮助纳税人提高税收遵从度,减少纳税风险,2017年4月18日发布《关于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0号),对于纳税人为查账征收网络申报的居民企业纳税人,选择“风险提示服务”,系统即对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表数据和信息进行风险扫描,并在很短时间内将风险提示信息推送给纳税人,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自愿选择风险提示服务,自行决定风险修正。

关注理由:

风险提示服务,是税务系统对纳税人申报数据,自行对税款计算的逻辑性、申报数据的合理性、税收与财务指标关联性等提供风险提示服务,纳税人根据提示自行初步检查判断数据是否准确无误,同时对提示异常内容可预先准备资料,做好备查工作。

关键词12:进出口关税调整

内容提要:

根据国内外供需情况变化,更好发挥关税宏观调控,促进“一带一路”和自由贸易区建设,2017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17]27号)文件,对我国进出口关税进行部分调整。

关注理由:

经调整后,2018年税则税目数共计8549个。从政策整体看,进出口关税平均税率呈现大幅下降,甚至部分产品取消进出口税。我国与其他国家协定税率也有所下降,内地分别与港澳的更紧密经贸安排(CEPA)将适当扩大实施零关税的商品范围等,关税的优惠政策切实有效保障企业利益,极大鼓励企业“走出去”,从而带动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关键词13: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

内容提要:

2017年12月28日,《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明确规定:在现行分国(地区)别不分项抵免方法(简称分国抵免法)的基础上,增加不分国(地区)别不分项的综合抵免方法(简称综合抵免法),并适当扩大抵免层级,进一步促进利用外资与对外投资相结合,本通知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关注理由:

随着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以及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日益增加,现行政策财税〔2009〕125号实行采取分国抵免法,我国企业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的抵免层级规定不能超过三层已经难以完全适应新的发展形势需要。针对这种现象,84号文将抵免层级由三层扩大至五层,并赋予纳税人选择权,对境外投资所得可自行选择综合抵免法或分国抵免法,但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此政策可极大推动中国企业获取境外资源、市场、技术等关键要素,同时也为企业对外发展营造更加良好的政策环境。

关键词1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扣缴

内容提要:

为减轻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负担,简化计算操作,便利扣缴义务人履行义务,优化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服务和管理,完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相关制度办法,2017年10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该政策规定取消合同备案与税款清算、简并需报送的报表资料,并在事前、事中、事后改进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协同管理和服务,同时对所得计算、外汇折算、对外支付股息的扣缴义务时间等进行了修订。该公告于2017年12月1日实施。

关注理由:

37号公告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相关问题进行了重大修改,并废止了国税发〔2009〕3号以及在业界产生深远影响的国税函〔2009〕698号全文及其他非居民税收政策的相关条款。37号文作为目前最新非居民企业管理办法,涉及企业应尽快理解掌握。

关键词15:境外投资者预提所得税

内容提要:

2017年12月21日,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8号),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于2017年1月1日实行,该政策为外商投资企业长期发展创造更好环境,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在华投资经营,实现外商与我国企业互利共赢。

关注理由: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行源泉扣缴,减按10%的税率或按税收协定优惠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而88号文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可极大提高我国吸引外商的竞争力。对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条件为一方面直接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所列示的产业,另一方面以分配利润方式直接投资。该项政策可促进目录中所列示产业的发展,同时以分配利润方式直接投资可保障境外投资者投资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从而实现双方互利,共同发展。

相关政策
序号关键词政策名称
1营改增及增值税法制构建《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
《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
《关于继续执行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5号
《关于继续执行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6号
《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
《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
《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
《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的通知》(财税〔2017〕67号
《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74号
《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
《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3号
《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4号
关于个人转让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判定购房时间问题的公》(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8号)
《关于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9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16号
《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19号
《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30号
《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35号
《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 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36号
《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43号
《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44号
《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45号
《关于水资源费改税后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增值税发票开具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47号
《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
《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66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42号
《关于进一步推动“银税互动”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52号
《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
《关于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7〕102号
《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
《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7〕124号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税地税联合办税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136号
《关于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所需税控设备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232号
2烟叶税、船舶吨税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4号
3环境保护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693号)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国发〔2017〕56号)
《关于发布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申报征收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50号
4水资源税《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
《关于水资源费改税后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增值税发票开具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47号
5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
6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
7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6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8资管产品增值税问题《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
《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
《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
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9税务“放管服”改革《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
10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关于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7〕102号
11税收征管风险提示服务《关于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0号)
12进出口关税调整《关于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17〕27号)
13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
《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
1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扣缴《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37号
15境外投资者预提所得税《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
《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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