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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税前扣除相关政策解析

 日期:2018-12-04 08:31:42 人气:42

01.基本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02.特殊的规定

 

 

(一)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在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具体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03.举个例子

 

来看一下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分摊问题

 

A公司和B公司是关联企业,根据双方签订的广告宣传费分摊协议,A公司在2018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税前扣除部分的40%应归集至B公司扣除。具体税务处理如下:

 

1、A公司

假设2018年A公司销售收入为3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600万元,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为销售收入的15%,则: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为:3000×15%=450(万元);

转移到B公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为:450×40%=180(万元);

在本公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450-180=270(万元);

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600-450=150(万元)。

 

2、B公司

假设2018年B公司销售收入为6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1200万元,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为销售收入的15%,则: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为:6000×15%=900(万元);

A公司当年转移来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180万元;

B公司本年度实际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900+180=1080(万元);

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1200-900=300(万元)。

 

需要注意 A公司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公司扣除,也可以归集到B公司扣除。同时,B公司在计算本公司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对于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公司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通过下面这个简表可以看出,在某些情况下通过分摊是有一定节税效果的。

 

 分摊前

 分摊后

序号

项目

 A公司

 B公司

 A公司

 B公司

1

销售收入

 3,000.00

   6,000.00

3000.00

6000.00

2

广告宣传费支出

     600.00

   1,200.00

600.00

1200.00

3

利润总额

     500.00

   1,000.00

500.00

1000.00

4

广告宣传费支出扣除比例

15%

15%

15%

15%

5

广告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

     450.00

   900.00

   450.00

 900.00

6

纳税调整额

     150.00

300.00

330.00

 120.00

7

纳税调整后所得

     650.00

   1,300.00

    830.00

   1,120.00

8

税率

15%

25%

15%

25%

9

应纳所得税额

      97.50

     325.00

   124.50

    280.00

10

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50.00

     300.00

    150.00

    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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