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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看!最全错开发票补救指引!

 日期:2018-12-06 19:49:27 人气:74

错开发票补救指引

 

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开具错误

 

1.事项说明

 

(1)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2)如果跨月了不能作废,可以直接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再开具正确蓝字增值税普通发票。

 

(3)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开错处理方式:由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具有可复制性,无法回收的特点,因此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一旦开具暂不能作废。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后,如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应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无需退回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提醒

 

(1)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2)增值税电子发票无需退回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3.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错误

 

1.事项说明

 

1)一般纳税人(包括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当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并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3)若不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的,可以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2.提醒

 

符合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以下情形: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同时需要注意,发票联、抵扣联退回;如果没有退回,也不符合作废条件。

 

 

3.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二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增值税发票税率(征收率)开具错误

 

增值税发票税率开具错误,又跨月了,不能正常申报,怎么办?

 

1.纳税人处理方式

 

(1)纳税人应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2)次月开具红字发票,再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3)如形成多缴税款,纳税人可以申请退税,也可留抵后期应纳税额。

 

(4)税控设备因申报比对不符被锁定,纳税人应凭税务机关出具的异常转办单,到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解锁税控设备并清卡。

 

 

2.税务机关处理

 

(1)税务机关应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实行)(税总发﹝2017124))的规定,由申报异常处理岗核实是否可以解除异常及解锁税控设备。

 

(2)核实后可以解除异常的,应按规定出具异常转办单,由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解锁税控设备。

 

(3)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代开增值税发票开具错误

 

纳税人使用电子税务局自助开票机(或办税服务厅前台)代开增值税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错误的处理:

 

1.开具时发现错误的,可即时作废重新开具;

 

2.如果跨月了不能作废,纳税人应将增值税发票全部联次退回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再开具正确蓝字增值税发票。

 

若纳税人申请代开的正确蓝字增值税发票的税费种、征收品目与此前不同,系统无法提取已经缴纳的税款,纳税人只能重新申请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缴纳税款。对此前因代开增值税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机动车发票开具错误

 

1.事项说明

 

1)开具时发现错误的,可即时作废重新开具;

 

2)当企业所开发票有误或者由于商品质量等问题购方需要退货,但蓝字普通发票已抄税不能作废,此时可开具负数发票来冲抵。 

 

 

2.提醒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3.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 第二十七条

 

红字专票开具规定和实际操作

 

1、什么情况下需要开红字发票?

 

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可以归纳为三种:

 

1)购买方认证相符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终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

 

2)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

 

3)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注意:

1)和(2)由购买方申请红字信息表,(3)由销售方申请红字信息表。

 

 

2、如何申请红字发票?

 

红字发票的申请流程分为四步:红字信息表填开、上传信息表至税务局端系统、下载生成编号的信息表、销售方开具负数发票。纳税人可以通过金税盘或税控盘两种开票系统进行申请操作。

 

1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政策依据:

《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3、开具红字普通发票

 

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

 

 

4、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5、要税务机关协助处理的问题   

 

1)信息表开具错误,负数发票开具正确,导致负数发票开具与信息表不对应。若负数发票与信息表不对应,税务端系统会提示核销不通过,企业无法进行正常申报。这种情况下需要提请税务机关进行信息表修正,将错误的信息表编号修正为正确的编号,使得企业可以正常申报。

 

2)红字信息表上传成功后发现错误,需要修改或撤销的。填错的信息表未上传时,可直接在开票系统中作废;一旦上传成功,纳税人端便不能修改或撤销。应凭纸质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加盖公章)和《作废红字发票信息表申请表》(加盖公章)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信息表的撤销。

 

3)负数发票开具错误,但已经不能作废的。负数发票开具错误不能再申请红字发票,因此若发现错误应及时作废,并开具正确发票。若开错的负数发票已经不能作废,就需要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请税务机关提出处理意见。

 

 

6、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但是现在无法办理认证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如何处理?

 

购买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的程序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对应蓝字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情况中选择未抵扣,由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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