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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话实说:中低收入人群不建议年终奖单独计税

 日期:2019-01-04 20:12:34 人气:54

 在新的个税法即将施行之际,年终奖发放的时间也日益临近。12月28日晚间,国家税务总局在“新个税法热点咨询‘五问答’”中表示,对部分中低收入者而言,如果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以下简称“年终奖”)采取单独计税方式,反而会增加税负,故提醒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计税,也请扣缴单位在发放奖金时注意把握以便于纳税人享受减税红利。


年终奖计税方式可以有不同选择


12月27日晚间,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规定:纳税人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奖金全额除以12个月的商数,按照综合所得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羊城晚报记者注意到,《通知》中还规定,纳税人也可选择把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既然将年终奖采取单独计税有优惠,为何还要选择把年终奖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税?


在“新个税法热点咨询‘五问答’”中,税务总局对此指出:对部分中低收入者而言,如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当年工资薪金所得,扣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后,可能根本无需缴税或者缴纳很少税款。而如果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采取单独计税方式,反而会产生应纳税款或者增加税负。同时,如单独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可能在税率换档时出现税负突然增加的“临界点”现象。因此,《通知》专门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可以自行选择计税方式,请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计税。也请扣缴单位在发放奖金时注意把握,以便于纳税人享受减税红利。


选择前先搞清全年免税额度


税务总局提醒的“反而会产生应纳税款或者增加税负”的情况,可通过以下案例来呈现:


某企业员工小王每月固定工资收入6000元,全年7.2万元;假设每月可扣除“三险一金”和专项附加扣除合计3000元,全年3.6万元;在2019年1月1日及以后时间内,小王又收入年终奖2万元。那么,小王应缴税情况如下:


(1)全年工资应缴税0元。因为,小王每年享有9.6万元的免税额度,包括6万元基本减除费用和3.6万元“三险一金”和专项附加扣除,这一额度超过其全年固定工资收入7.2万,故小王工资收入不用缴税。


(2)小王选择将年终奖并入当年年度综合所得,即合计9.2万元,因低于每年享有的9.6万元免税额度,故小王全年应缴个税0元,其中年终奖不用缴税。


(3)但如果小王选择将年终奖采取单独计税方式,则这笔年终奖要缴个税600元。因为,按照年终奖计算方法:2万元年终奖除以12个月,得出商数为1667元,以此对照综合所得月度税率表找出对应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这笔年终奖应缴纳个税=20000×3%-0=600元。


那么,纳税人该如何选择为好?


有税务界人士就此建议:纳税人在选择前,最好先搞清自己全年有多少个税免税额度,因为6项专项附加扣除明年开始正式执行,能享受到多少扣除额,每位纳税人的情况不同,还有大病医疗等这种变动情况发生,因此,纳税人最好在年度终了后,看看自己的收入情况和各项扣除变动情况,测算一下自己的工资收入加年终奖合并后是多于还是少于免税额度,然后再选择是将年终奖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税还是采取单独计税方式。


年终奖纳税有多个“临界点”


在“新个税法热点咨询‘五问答’”中,税务总局还提到:“如单独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可能在税率换档时出现税负突然增加的‘临界点’现象。”有业内人士根据新个税法找出新的年终奖“临界点”是3.6万元,14.4万元、30万元、42万元、66万元、9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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