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案例
处罚名称:融信(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违反税收管理
决定文书号:漳招地税罚20171
处罚事由:你公司2013年3月受让福建蓝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位股东股权,支付股权转让款总金额为242990000元,其中杨逸谦持有40%股权、覃炳辉持有30%股权、林惠南持有30%股权,股权转让成本为169910000元,股权转让所得额为73080000元,应代扣代缴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14616000元,截止2016年8月1日,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处罚状态:正常决定日期:2017-03-30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结果:按你公司未按规定代扣代缴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14616000元的50%对其进行处罚,即罚款7308000元。
处罚机关:漳州市地方税务局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分局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五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四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属于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实务注意事项
1.在股权转让场合,转让方自然人依法负有的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受让方依法负有扣缴义务,系其作为纳税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所负有的法定义务,不得通过约定改由他人承担法定义务。
2.作为个人股权转让受让方(购买方),负有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如果转让方自然人未去缴纳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应对措施
建议企业在购买个人股权转让的合同中,明确由企业来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或者明确合同转让尾款的支付条件是自然人取得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为前提(这种是最低的要求,实务中不提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