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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搞定:7月1日实施这部“新”税种法律

 日期:2019-07-02 19:03:50 人气:46

(一)车辆购置税法不是新开征的税种


车辆购置税是对在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它由车辆购置附加费演变而来。


1.从1985年5月1日开征车辆购置附加费


2.从2001年1月1日起开征车辆购置税


3.从2019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车辆购置税法》


 


(二)具体变化


1.征税范围五变四


即由过去的五类变为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等四类。


2.取消最低计税价格


如果申报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规核定其应纳税额。


当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车辆购置税法》规定,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3.新增免税项目


原三类免税、减税车辆修改为包括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等五类免税车辆。


4.“价外费用”不作为计税依据


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5.取消纸质完税证明实施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业务


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全面取消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6.信息共享机制


税务机关和公安、商务、海关、工信部之间建立车辆信息共享机制。


7.新增退税条款


已征税的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可以申请退税。


8.新增法律责任条款


由暂行条例升级为法律,并明确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1.购置,是指以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2.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是指纳税人直接从境外进口或者委托代理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不包括在境内购买的进口车辆。


3.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不属于应税车辆。


4.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例】购置排气量一百五十毫升以下的摩托车的单位和个人,不是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


【例】购置二手车,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二、应纳税额计算


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税率


(一)税率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百分之十。




(二)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1.购买


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依据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2.进口


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


3.自产自用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同类应税车辆(即车辆配置序列号相同的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没有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应税车辆,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税额。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4.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


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所称的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是指原车辆所有人购置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应税车辆时载明价格的凭证。无法提供相关凭证的,参照同类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确定其计税价格。


原车辆所有人为车辆生产或者销售企业,未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按照车辆生产或者销售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无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5.其他规定


(1)“价外费用”不作为计税依据


(2)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3)纳税人以外汇结算应税车辆价款的,按照申报纳税之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税款。




三、五类车辆免税一类减半


(一)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


1.还包括: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和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有关规定执行。


2.提供证明资料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车辆,提供机构证明和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2)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的自用国产小汽车,提供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


(3)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或者a类和b类《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三)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1.还包括: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有关规定执行。


2.提供证明资料


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批准的相关文件。


 


(四)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1.具体范围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是指用于特种用途的专用作业车辆,须设有为实现该用途并采用焊接、铆接或者螺栓连接等方式固定安装在车体上的专用设备或装置,不包括载运人员和物品的专用运输车辆。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是指列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税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的车辆。


2.资料证明


纳税人在办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税申报时,除提供车辆合格证明和车辆相关价格凭证。资料外,还应当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免税图册办理免税手续。


 


(五)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1.城市公交企业


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中的城市公交企业,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为公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并纳入《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的企业;公共汽电车辆是指按规定的线路、站点票价营运,用于公共交通服务,为运输乘客设计和制造的车辆,包括公共汽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


2.提供证明资料


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


 


(六)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其他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公告2017年第172号)有关规定执行。


2.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69号)有关规定执行。


3.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的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4.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新购置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5.原公安现役部队和原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改制后换发地方机动车牌证的车辆(公安消防、武警森林部队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车辆除外),一次性免征车辆购置税。


 


(七)其他规定


(1)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报《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的,提供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其他情形的,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申报材料。


(2)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以免税、减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


(3)已经办理免税、减税手续的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纳税额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发生转让行为的,受让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未发生转让行为的,车辆所有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辆转让或者用途改变等情形发生之日。  


(三)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1-使用年限×10%)×10%-已纳税额


应纳税额不得为负数。


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是,自纳税人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至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情形发生之日止。使用年限取整计算,不满一年的不计算在内。


 


(八)减半征收


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期限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即以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所取得的车辆相关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车辆相关价格凭证是指:境内购置车辆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者其他有效凭证;进口自用车辆为《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属于应征消费税车辆的还包括《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1)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购买之日,即车辆相关价格凭证的开具日期。


(2)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进口之日,即《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


(3)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为取得之日,即合同、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生效或者开具日期。






(二)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五、征管规定


(一)征管


车辆购置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1.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2.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应税车辆的,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具体:


(1)单位纳税人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个人纳税人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登记部门


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应当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对纳税人申请登记的车辆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依法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全面取消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三)其他规定


1.信息更正


纳税人名称、车辆厂牌型号、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证件号码等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与原申报资料不一致的,纳税人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更正,但是不包括以下情形:


(1)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和发动机号同时与原申报资料不一致。


(2)完税或者免税信息更正影响到车辆购置税税款。


(3)纳税人名称和证件号码同时与原申报资料不一致。


税务机关核实后,办理更正手续,重新生成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并且及时传送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2.车辆退回车辆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


(1)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退税额以已缴税款为基准,自缴纳税款之日至申请退税之日,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


(2)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或销售企业,纳税人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的,应退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额=已纳税额×(1-使用年限×10%)


应退税额不得为负数。


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是,自纳税人缴纳税款之日起,至申请退税之日止。


(3)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提供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






六、实施及过渡政策


一、实施日期


2019年7月1日起




二、过渡政策规定


纳税人2019年6月30日(含)前购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车辆,在2019年7月1日前未申报纳税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申报纳税期限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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