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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减免税项目须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日期:2019-07-16 07:50:20 人气:55

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减免税项目,其减免税项目除了需要单独核算外,还需要合理分摊期间费用。如果期间费用分摊不合理,则容易导致多计减免所得额的风险。某能源企业A公司就因此补缴了156万元企业所得税,并被加收了滞纳金。



| 症状:减免税项目费用分摊占比小 


税务人员在专项风险排查中发现,A公司2018年度享受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税,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3060万元,减免所得额为4840万元,未缴纳企业所得税。


通过进一步查阅资料发现,A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显示,营业收入为31337万元,期间费用为12438万元;《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显示,减免税项目收入为19430万元,应分摊期间费用为3846万元。


经测算,该企业减免税项目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为62%(19430÷31337),但减免税项目应分摊期间费用仅占整体期间费用的30.92%(3846÷12438),可能存在少计减免税项目应分摊期间费用的问题,存在多计减免所得额、少缴税款的风险。



| 诊断:未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针对疑点,税务机关对A公司负责人进行了约谈。该负责人解释道,A公司为总公司,下属有6家分公司,其中总公司和3家分公司为从事管理的公司,不从事具体生产;另外3家分公司从事风力及太阳能发电业务,共有8个项目,其中3个项目已过减免税期,5个项目处于减免税期,各项目单独核算,能够准确划分用于发电项目上的费用。总公司和3家分公司不从事具体生产,无须分摊相关费用,已过减免税期的3个项目也无须分摊。基于此,A公司负责人认为,无法划分清楚的期间费用才需要分摊,能够划分清楚的则不需分摊,否则将用于非减免税项目上的期间费用分摊到减免税项目里,是不合理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规定,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的生产经营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共同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对于期间共同费用的合理分摊比例,企业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进行确定。


据此,税务人员表示,A公司做到了单独计算减免税项目所得,从而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但并不是说单独核算就可以不分摊期间费用,这是因为企业不可能做到所有期间费用都能够准确划分。比如企业发生的广告费,无法归集到某个具体项目中;再如企业总部的管理费用,总部管理人员负责管理所有总分公司以及各项目产品,也无法归集到某个具体项目中去。因此,企业只能通过合理的方法来分摊这些费用。


经过约谈,A公司认同了税务机关的处理,按照减免税项目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分摊期间费用,重新计算了减免所得额。经计算,A公司原申报减免所得额为4840万元,实际应减免所得额为2436.02万元,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623.98万元(3060-2436.02)。最终,A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156万元(623.98×25%),并补缴了相应的滞纳金。



| 处方:准确理解税法规定 


上述案例中,A公司会计核算健全,项目核算严谨,只是由于想当然地理解税法的规定,导致了少缴税款的风险。

因此,建议企业应正确理解税法规定,尤其是对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减免税项目的企业来说,必须单独核算所得,合理确定期间费用的分摊比例,以充分享受减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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