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是可以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我要提醒你,你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也可以按一般计税方法。”
“原来如此,我有选择权。那我如果选择简易计税,又要如何办理备案呢?”
“关于备案,咱们税务系统也简化办税流程、更加便捷方便了。来,我这就给你说道说道!”
政策要点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具体归纳如下:
一、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4.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5.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特定情形下,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备案要点
一、一次备案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制。
纳税人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不再备案。
二、报备要求。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在按简易计税方法首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1.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
三、报备机关。
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无需备案。
本文政策依据
1.《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2.《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
5.《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