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自办食堂,对就餐员工给予适当补助,员工就餐补助拟采取两种方案:一种方案按照定额补助,即公司将补贴直接冲入员工就餐卡,就餐卡的金额不予退还,未消费完的部分可以在食堂领取实物。第二种方案降低内部消费价格,食堂亏空部分由公司兜底方式。所支付的职工就餐补贴计入职工福利费。请问,计入职工福利费的就餐补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福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也就是说,福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仅指特定对象特定的人,对于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福利费不属于福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的规定,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这里的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对公司以货币形式直接补助给职工个人的食堂就餐补助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但贵公司自办食堂低价消费,亏空由公司兜底方式,虽然实质和午餐定额补助大同小异,但是因这种补贴是非货币化的、难以计量的形式发放给所有员工的,每个人实际享有的福利无法计量,怎么征收难以操作,所以,《国家税务总局举办的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视频会》明确: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会计处理上,非货币性福利应当计入福利费用,对于货币性福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的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就餐补贴符合上述条件,不计入职工福利费,可以应当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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