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企业本月收到保险公司给予的保险赔付,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给保险公司吗?
答:纳税人应严格按照上述14个项目(详见《不征税发票适用情形》)开具不征税发票,其他不征税项目仍然开具收据。因为保险赔付款不属于目前不征税发票适用情形,因此不能开具不征税发票给保险公司。
问:企业发生了“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12建筑服务预收款”,可以按照规定开具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但后续纳税义务发生时,能否换开“征税”的增值税发票? 答:目前文件并未做出禁止性规定,企业可以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重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在后续开具“征税”的增值税发票时,用不用红字冲销原来的“不征税”发票? 答:收到预收款时开具的是不征税的发票,无需从接受方收回或开具红字“不征税”发票冲销,直接开具正常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可。 问:有人纳税人取得的不征税发票,由于销售方(提供服务方)没有缴纳增值税,所以也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是这样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其后国家税务总局对该办法做了解读,明确指出,“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中规定的不征税项目等。” 所以符合规定的不征税发票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问:我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我发现只要我开具了不征税发票,次月就不能网上申报,这是为什么? 答:根据政策规定,不征税发票对应的收入次月不需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但目前电子税务税务局会将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数据与发票开具数据进行比对,对申报表数据小于发票开具数据的,电子局税务局会认为您申报数据异常,不允许您网上申报,因此您只能到所属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