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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货物劳务税热点问题答疑

 日期:2020-07-05 19:40:50 人气:66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具体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提醒:截至目前为止,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国家发改委发布了2批、工信部发布了3批、省发改委发布了11批,省工信厅发布了2批名单。需要说明的是您只要入选任意一个名单都可以享受政策哦。

2、享受疫情防控留抵退税政策是否对于纳税信用等级有要求?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该项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对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未做要求。

提醒:疫情防控留抵退税政策没有任何条件,只要在名单内且同时存在增量留抵税额均可以享受。

3、已经享受了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是否还可以享受疫情防控留抵退税政策?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二条的规定,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不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关于留抵退税条件的限制。因此,可以在8号公告的执行期限内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

提醒:2号公告规定,纳税人按照39号公告、84号公告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关于这个问题有两点需要说明,一是可以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纳税人按照39号公告和84号公告申请留抵退税时,请纳税人朋友务必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准确测算,慎重选择。二是按照2018年一次性留抵退税、集成电路、大飞机、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生产企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取得的留抵退税,不受2号公告规定的限制。即纳税人如果是按照上述政策规定取得了留抵退税,仍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4、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具体范围都有哪些?

答:国家发改委发布了《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清单》,具体包括医疗应急物资、生活物资两个部分;工信部发布了《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医疗应急)清单》,具体包括:药品、试剂、消杀用品及其主要原料、包装材料、防护用品及其主要原料、生产设备、专用车辆、装备、仪器及关键元器件、生产上述医用物资的重要设备等几大部分。

提醒:还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对纳税人的运输工具和运输方式没有限制,无车承运业务也可以享受相关政策。

5、企业捐赠的防疫物资有什么货劳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提醒:还有其他税种的优惠政策哦。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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