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公司2019年年末从某商场购入总额约10万元的购物卡,作为职工福利发放给了职工。可是在税务稽查中,检查人员发现该单位取得的发票的税率栏为“0%”,正是这张发票给企业带来了麻烦。 第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第十一项:增加“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这一规定,售卡企业或者发卡企业在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时候,应在发票税率栏填写“不征税”,且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而通常情况下,售卡企业由于没有掌握“预付卡”发票的相关政策,往往在税率栏填写“0%”,而非文件中规定的“不征税”,这样一来,购卡企业取得的发票就成了不合规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也就是说,企业在取得不合规发票时,可以通过“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来获取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售卡企业的财务人员会因麻烦而拒绝购卡企业“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要求,而购卡企业只能自认倒霉,自行补税。所以企业要想正常扣除,就需要在一开始取得发票时加以防范。 第二,除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方面同样需要注意。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由此可见,向员工发放的购物卡属于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应该由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三,一些企业除了将购物卡作为职工福利发放给员工,也会作为节日礼品送给客户,这也涉及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所以,在赠送礼物给客户的时候,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需要代扣代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