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年,购买基金大火。不少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也将利用剩余闲置资金购买基金以获取收益。上期我们谈了企业取得的基金分红如何缴税问题。本期我们通过案例分析基金转让和赎回的涉税问题,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
基金转让是指投资人通过二级市场,将购入的公募基金转让给另一个投资人,比如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基金赎回是投资人直接或通过代理机构向基金管理公司要求部分或全部退出基金的投资,注销基金份额。
案例
A公司6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购入基金1000万元,同年11月1日将购入的基金全部对外转让,取得转让收入1200万元。A公司没有发生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税务机关在进行检查时认为,A公司买卖基金未申报缴纳增值税,要求A公司补缴增值税及滞纳金。
分析
企业购入基金后再转让,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免缴印花税。
企业赎回基金,原则上属于将基金持有到期,不缴纳增值税、暂不缴纳印花税。
企业购入基金后再对外转让以及赎回基金,取得的所得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发生的转让损失要按资产损失进行申报。
一、增值税事项
1.基金的转让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因此,企业将购入的基金对外转让,应按金融商品转让业务计缴增值税,并按基金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规定,企业如果还从事多种基金转让、以及其他金融商品(如股票、债券)等转让,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 基金的赎回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由于基金赎回不属于基金所有权的转让,而是进行基金份额的注销,因此基金赎回属于基金持有至到期,不缴纳增值税。
二、印花税事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继续予以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04〕173号)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继续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 )规定,对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暂不征收印花税。
因此,基金转让免缴印花税,基金赎回暂不征收印花税。
三、企业所得税事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购入基金后对外转让以及赎回基金取得的收入属于转让财产收入,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相应基金成本和相关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进行基金转让及赎回业务时需要注意如下事项:
1. 转让基金在计缴增值税时,应注意基金的买入价和卖出价的确定。确定基金买入价时,专指基金的购入价,不包括购入基金时缴纳的相关费用,如手续费;并且,企业在持有基金期间取得的分红收入,不需要从买出价中扣除。在确定买入价时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确定基金卖出价时,不能扣除卖出基金时缴纳的相关费用。
2.企业转让基金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3.转让及赎回基金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时,应按取得该基金实际发生的支出作为计税基础,不包括购入基金时应取得的分红,取得分红应作为应收款项处理。
4.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企业转让及赎回基金发生的损失,应进行资产损失申报,未进行申报的,转让及赎回基金损失不得税前扣除。